法規鑑別分類-設備運轉

 


 

廢水處理設施

包括製程廢水及生活廢水,廢水處理設施涉及相關貯存高溫高壓乾噪脫水輸送高噪音混合攪拌等設備者,可參考其各別說明。


設施功能
藥品(貯存)
設施操作污染物:廢水操作所產生之汰換材料、污泥、設備清洗廢水之數量、處置方式
處理水排放:其排放數量、水質成分
異常:暴雨、製程不穩使得廢水處理效果降低

 

 

設施功能

 

 

環保法規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111.10.24)參見條文、「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六十條第二項水質檢測方式補充規定(96.11.02)參見條文、「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解釋令(96.11.06)參見條文

事業廢水之逕流廢水管理、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土壤處理、委託與受託處理、以管線排放海洋、貯留與稀釋、回收使用、排放及其他廢(污)水管理、檢測申報管理等作業應符合本辦法。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六十七條解釋令(97.01.14)參見條文

員工生活污水與事業廢水分別處理者,其污水依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方式辦理,並應設置放流口,員工人數達50人以上者,另應於放流口設置流量計。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建造、清理及管理規定(92.07.30)

建築物具污水處理設施者應依本法規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並進行相關清理及維護管理工作。

 

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清除至作業環境以外之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其處理方式符合本公告事項之規定者為許可之處理方式(96.08.15)參見條文

 

 

 


 

藥品(貯存)

 

 

環保法規

 

 

環境用藥管理法(95.01.27)參見條文

須注意所使用之污染防治用藥品是否為本法納管範圍(污染防治用藥納管及微生物製劑範圍自95.01.27本法修正公告起改為正面表列)。

 

環境用藥管理法施行細則(95.08.29)參見條文

須注意所使用之污染防治用藥品是否為本法納管範圍(污染防治用藥納管及微生物製劑範圍自95.01.27本法修正公告起改為正面表列)。

 

環境用藥標示準則(95.07.24)公告內容

環境用藥包括1.一般環境衛生用藥、特殊環境衛生用藥或環境衛生用藥原體。2.污染防治用藥3.一般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特殊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或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原體。其標示須符合本公告規範。

 

用於防治水體油污染之油分散劑(除油劑)為污染防治用藥(95.07.11)

正面表列納管用於水體污染處理用之油分散劑(除油劑)為污染防治用藥,該藥品運作應受環境用藥管理法之規範。

 

 


 

設施操作污染物:廢水操作所產生之汰換材料、

污泥、設備清洗廢水之數量、處置方式

 

 

環保法規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88.07.21)

第四十九條:事業使用或產生之油品、化學品、廢棄化學品、廢液、清洗容器之廢 (污) 水、廢(污)水處理設施中取出之固體、濾渣、污泥或其他污染物應妥善放置、處理,不得任意棄置或排放於地面、水體。

 

 

 

工安法規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83.06.15)

第二百九十三條:雇主為防止含有有害物之廢氣、廢液、殘渣等廢棄物危害勞工,應採取必要防護措施,排出廢棄之。

 


處理水排放:其排放數量、水質成分

 

 

環保法規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88.07.21)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其廢(污)水水質水量應設置專責單位、專責人員之規定。

 

放流水標準(103.01.22)參見條文 

 

石油化學業放流水標準(100.12.01)參見條文

 

石油化學專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標準(100.12.01)參見條文

 

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放流水標準(100.12.01)參見條文

 

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放流水標準(101.10.12)參見條文

 

科學工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標準(101.10.12)參見條文

 

化工業放流水標準(103.01.22)參見條文

 

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102.12.18)參見條文

 

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102.12.18)參見條文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111.10.24)參見條文、「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六十條第二項水質檢測方式補充規定(96.11.02)參見條文、「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解釋令(96.11.06)參見條文

事業廢水之逕流廢水管理、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土壤處理、委託與受託處理、以管線排放海洋、貯留與稀釋、回收使用、排放及其他廢(污)水管理、檢測申報管理等作業應符合本辦法。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六十七條解釋令(97.01.14)參見條文

員工生活污水與事業廢水分別處理者,其污水依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方式辦理,並應設置放流口,員工人數達50人以上者,另應於放流口設置流量計。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解釋令(97.01.15)參見條文

委託者以連續管線輸送廢(污)水委託處理,在受託者之廢(污)水處理設施足以處理委託者之廢水水質、水量,且受託者之貯留槽或調勻池容積足以涵蓋雙方緊急狀況廢水暫存空間之情況下,經受託者開具之證明文件,委託者得免設置貯留設施。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解釋令(97.02.20)參見條文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經主管機關裁處或自行停工(業)、歇業者,其作業環境之剩餘廢(污)水處理之相關補充規定。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解釋令(97.02.21)參見條文

事業產生之原廢(污)水納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或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屬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者,應先提報水措計畫送核發機關審查核准,始得納入下水道系統,納管後免依水污染防治法事業管制。非屬應先檢具水措計畫者,免依水污染防治法事業管制。

 

未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收集處理逕流廢水,處分適用之補充規定(97.04.10)參見條文

雨水沖刷貯存或堆置物質,以致所產生之逕流廢水含有其貯存或堆置之物質、成分者,應妥善收集處理。未妥善收集處理,造成漫地流流出非經許可之放流口之情事者,非屬繞流,但屬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八條。

 

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設置,及室內貯油場之地上油品貯存設施防溢堤設置之管理規定(97.05.12)參見條文

應設累計型水量計時機之認定,及對於室內貯油場地上油品貯存設施防溢堤是否免設置之規定。

 

主管機關函文通知放流口改設置於放流池後,爾後主管機關可逕於放流池採樣,並以其結果作為處分依據(96.08.17)

經主管機關行文通知須將廢污水放流口改為放流池者,其檢測採樣點為設置後之放流池。

 

土壤處理標準(95.10.16)參見條文

下列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得採土壤處理:
一、畜牧業。
二、動物園。
三、製糖業。
四、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

 

水污染防治法情節重大認定原則(87.02.19)

一、一年內有兩次排放廢(污)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第九條規定,經限期改善,而未完成改善者。

二、一年內有兩次污泥處理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條規定,經限期改善,而未完成改善者。

三、一年內有兩次由同一未經許可之排放口或三次由不同未經許可之排放口排放不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者。

四、一年內有兩次繞流排放不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者。

五、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注入地下水體規定,經限期改善而未完成改善者。

六、經處分按日連續處罰達三十日以上者。

七、因處分而自報停工改善,未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七條規定程序辦理復工,其排放廢污水不符合放流水標準者。

八、無排放許可證,排放含有害健康物質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不符合放流水標準者。

九、無排放許可證,排放廢(污)水不符合放流水標準,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能完成改善者。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視實際狀況之規定。

 

 

 


異常:暴雨、製程不穩使得廢水處理效果降低

 

 

環保法規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111.10.24)參見條文、「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六十條第二項水質檢測方式補充規定(96.11.02)參見條文、「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解釋令(96.11.06)參見條文

事業廢水之逕流廢水管理、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土壤處理、委託與受託處理、以管線排放海洋、貯留與稀釋、回收使用、排放及其他廢(污)水管理、檢測申報管理等作業應符合本辦法。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94.08.26)

本辦法適用之承受水體範圍包括: 1.自來水水源2.飲用水水源3.灌溉渠道用水4.漁業養殖用水。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於承受水體達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農漁業生產或飲用水之虞者,應採取、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參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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