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鑑別分類-設備運轉

 


 

攪拌混合設備

混合添加及設備運轉過程中所產生之VOCs、粉體者
如混合原料中有毒性或危害性者,其添加及設備運轉過程中所產生之洩漏、安全作業/監測不確實而對環境及人員之影響
有上述空氣污染之虞者,其有效之處理設施、人員作業管制方式
設備停機、清洗、變換產品時相關作業所產生之廢水、廢棄物量及其處理方式

 

混合添加及設備運轉過程中

所產生之VOCs、粉體者

 

 

環保法規

 

 

空氣污染防制法(107.08.01)參見條文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92.07.23)

 

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100.12.19)詳見公告

 

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96.11.21)參見條文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92.12.03)

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固定污染源定義範圍參見"各批次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有關其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規定參見本法規條文內容說明。

 

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92.02.19)

 

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98.01.05)參見條文

公私場所排放管道應設置便於各級主管機關檢查及鑑定其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安全採樣設施。

 

 

 

工安法規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83.06.15)

第二百九十二條:雇主對於有害氣體、蒸氣、粉塵等作業場所,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工作場所內發生有害氣體、蒸氣、粉塵時,應視其性質,採取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整體換氣裝置或以其他方法導入新鮮空氣等適當措施,使其不超過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標準之規定。如勞工有發生中毒之虞時,應停止作業並採取緊急措施。

二、勞工暴露於有害氣體、蒸氣、粉塵等之作業時,其空氣中濃度超過八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或最高容許濃度者,應改善其作業方法、縮短工作時間或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三、有害物工作場所,應依有機溶劑、鉛、四烷基鉛、粉塵、特定化學物質等有害物危害預防法規之規定,設置通風設備,並使其有效運轉。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89.12.27)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87.06.30)

 


如混合原料中有毒性或危害性者,

其添加及設備運轉過程中所產生之洩漏、

安全作業/監測不確實而對環境及人員之影響

 

 

環保法規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88.07.21)(毒性化物)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109.01.13)參見條文

製造、使用、貯存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任一場所單一物質任一時刻運作總量達大量運作基準者,運作人應備有應變器材並應設置相關偵測及警報設備之規定。

 

毒性化學物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96.12.17)參見條文

製造、使用、貯存、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任一場所單一物質任一時刻運作總量達大量運作基準者,運作人應備有應變器材並應設置相關偵測及警報設備之規定。

 

 

 

 

工安法規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83.06.15)

參見第八章第三節"危險物處置"及第四節"化學設備及其附屬設備"。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89.12.27)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87.06.30)

 


有上述空氣污染之虞者,

其有效之處理設施、人員作業管制方式

 

 

環保法規

 

 

 

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100.02.11)參見條文

附表一所列會產生逸散性粒狀污染物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不包括營建工地),其堆置、輸送、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應設置或採行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從事易致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製程、操作或裝卸作業,應設置或採行有效收集或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設施。

 

 

 

 

工安法規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83.06.15)

第二百九十二條:雇主對於有害氣體、蒸氣、粉塵等作業場所,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工作場所內發生有害氣體、蒸氣、粉塵時,應視其性質,採取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整體換氣裝置或以其他方法導入新鮮空氣等適當措施,使其不超過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標準之規定。如勞工有發生中毒之虞時,應停止作業並採取緊急措施。

二、勞工暴露於有害氣體、蒸氣、粉塵等之作業時,其空氣中濃度超過八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或最高容許濃度者,應改善其作業方法、縮短工作時間或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三、有害物工作場所,應依有機溶劑、鉛、四烷基鉛、粉塵、特定化學物質等有害物危害預防法規之規定,設置通風設備,並使其有效運轉。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89.12.27)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87.06.30)

 


設備停機、清洗、變換產品時相關作業

所產生之廢水、廢棄物量及其處理方式

 

 

環保法規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104.02.24)參見條文

一般廢棄物之貯存、回收、清除、處理等過程應符合本辦法。

 

 

 

 

工安法規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83.06.15)

第二百九十三條:雇主為防止含有有害物之廢氣、廢液、殘渣等廢棄物危害勞工,應採取必要防護措施,排出廢棄之。

 


如有相關問題者,歡迎與公司聯繫。

 

 

著作權、版權所有

綠訊環境事業有限公司

241新北市三重區中正北路118巷2號4樓

Tel:(02)29854221   Fax:(02)29855414

  jerry.greenfo@msa.hinet.net
回法規鑑別分類頁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