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鑑別分類-設備運轉

 


 

物質輸送

輸送物為粒狀固體者,其所產生噪音量
輸送物為粉體者,其洩漏粉塵
輸送物危害性或反應性液體或氣體者,其因設備故障、安全作業/監測不確實而對環境及人員之影響
應變、預防設施有無、有效程度

 

 

輸送物為粒狀固體者,

其所產生噪音量

 

 

環保法規

 

 

參見高噪音設備之說明。

 

 

 


輸送物為粉體者,其洩漏粉塵

 

 

環保法規

 

 

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100.02.11)參見條文

附表一所列會產生逸散性粒狀污染物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不包括營建工地),其堆置、輸送、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應設置或採行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從事易致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製程、操作或裝卸作業,應設置或採行有效收集或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設施。

 

 

 

 

工安法規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83.06.15)

第二百九十二條:雇主對於有害氣體、蒸氣、粉塵等作業場所,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工作場所內發生有害氣體、蒸氣、粉塵時,應視其性質,採取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整體換氣裝置或以其他方法導入新鮮空氣等適當措施,使其不超過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標準之規定。如勞工有發生中毒之虞時,應停止作業並採取緊急措施。

二、勞工暴露於有害氣體、蒸氣、粉塵等之作業時,其空氣中濃度超過八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或最高容許濃度者,應改善其作業方法、縮短工作時間或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三、有害物工作場所,應依有機溶劑、鉛、四烷基鉛、粉塵、特定化學物質等有害物危害預防法規之規定,設置通風設備,並使其有效運轉。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87.06.30)

 


輸送物危害性或反應性液體或氣體者,其因設備故障、安全作業/監測不確實而對環境及人員之影響

 

 

環保法規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102.01.03)

參見第六章:設備元件。本章適用對象為石化製程之設備元件,包括泵浦、壓縮機、釋壓閥、安全閥等釋壓裝置、取樣連接系統、開口閥、閥、法蘭或與製程設備銜接之其他連接頭(詳法規條文)。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解釋令(97.01.15)參見條文

委託者以連續管線輸送廢(污)水委託處理,在受託者之廢(污)水處理設施足以處理委託者之廢水水質、水量,且受託者之貯留槽或調勻池容積足以涵蓋雙方緊急狀況廢水暫存空間之情況下,經受託者開具之證明文件,委託者得免設置貯留設施。

 

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追蹤系統規格及操作維護事項(100.03.09)公告內容、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102.06.10)公告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廢棄物,其清運機具應依本法規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並維持正常運作。所指之即時追蹤系統,係具備全球衛星定位功能(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簡稱GPS)、行車記錄功能與通訊功能之車載裝置。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109.01.13)參見條文

製造、使用、貯存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任一場所單一物質任一時刻運作總量達大量運作基準者,運作人應備有應變器材並應設置相關偵測及警報設備之規定。

 

毒性化學物質容器包裝運作場所設施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設置要點(89.02.02)

三、本要點所稱運作場所及設施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係指毒性化學物質製造、輸入、輸出、販賣、運送、使用、貯存、廢棄之場所及輸送管路或其他設施,包括貯槽及與運送相關之放置、裝卸場所。但進行化學反應之設施,不在此限。

十一、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廢棄除外)場所及設施標示,應包括下列事項,並以中文公告板摘要書寫,置於明顯易見處所:

(一)圖式:同本要點第四點(一)規定。 (二)中文內容:1.名稱。2.主要成分:所含毒性化學物質達管制濃度標準以上之成分,應以本署公告所定中文名稱標示,並加註「毒性化學物質」等字樣及所含毒性化學物質含量百分比(w/w或v/v)。 3.危害警告訊息:警告附表一所列各項危害特性之訊息,含毒理特性說明、避免吸入、食入或皮膚直接接觸之警語。4.     危害防範措施:防範附表一所列各項危害特性之措施,含中毒急救方法、污染防制措施及緊急處理方法、警報發布方法、防火或其他防災器材之使用規定、人員動員搶救之規定及對緊急應變所應採取之通知方式。

十二、運作毒性化學物質之導管、配管及其他輸送系統等設施,應於明顯處加標其毒性化學物質中文名稱,且於輸送管道附近任一位置均可明確辨識;必要時,得以掛牌替代。

十三、同一運作場所如運作一種以上毒性化學物質,得於同一公告板書寫各項標示內容,其「危害警告訊息」及「危害防範措施」中之各項目如有相同者,亦得合併。

十四、暫時放置海運、空運所裝卸不特定毒性化學物質之倉庫,運作場所得以「危險品(倉庫)」等字樣代替第十一點所訂之標示。

十五、僅供試驗、研究、教育用且運作量低於最低管制限量之毒性化學物質,應於運作場所各出入地點標示「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等字樣,免標示第十一點所定事項。

十六、運作毒性化學物質,應備物質安全資料表,內容依附表三規定,格式參考附表四,並依下列規定辦理:()製造、輸入者應製作物質安全資料表,其中緊急聯絡電話應為任一時刻均可聯絡並接受事故應變諮詢之電話。並應至少每三年更新一次物質安全資料表之內容。()販賣毒性化學物質者,應備物質安全資料表,隨貨送毒性化學物質買受人。()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應將物質安全資料表置於運作場所中易取得之處。

 

海洋污染防治法(103.06.04)參見條文

 

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90.09.05)

 

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90.12.26)

 

 

 

 

工安法規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83.06.15)

參見第八章第三節"危險物處置"及第四節"化學設備及其附屬設備"。

 

 

農業法規

 

 

農藥運輸倉儲管理辦法(62.02.19)

 


應變、預防設施有無、有效程度

 

 

環保法規

 

 

 

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追蹤系統規格及操作維護事項(100.03.09)公告內容、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102.06.10)公告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廢棄物,其清運機具應依本法規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並維持正常運作。所指之即時追蹤系統,係具備全球衛星定位功能(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簡稱GPS)、行車記錄功能與通訊功能之車載裝置。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109.01.13)參見條文

製造、使用、貯存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任一場所單一物質任一時刻運作總量達大量運作基準者,運作人應備有應變器材並應設置相關偵測及警報設備之規定。

 

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92.03.12)

 

加油設施設置真空輔助式油槍油氣回收設備補助辦法(91.07.24)

 

指定從事油輸送行為之公私場所(91.11.22)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私場所從事油輸送、海域工程、海洋棄置、海上焚化或其他污染行為之虞者,應先提出足以預防及處理海洋污染之緊急應變計畫及賠償污染損害之財務保證書或責任保險單,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本公告(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實施)指定所謂從事油輸送行為之範圍

一、從事海上原油輸送,其年運輸量一百萬公秉以上者。

二、從事海上原油以外之石油製品輸送,其年運輸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輕油、煤油、燃料油、揮發油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油,十五萬公秉以上者。

(二)液化石油氣十五萬公噸以上者。

三、於海上從事船舶對船舶之單次輸送作業,其原油或石油製品五萬公秉以上或液化石油氣五萬公噸以上者。

 

 

 

 

工安法規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83.06.15)

參見第八章第三節"危險物處置"及第四節"化學設備及其附屬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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