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鑑別分類-設備運轉

 


 

高溫高壓設備

 

鍋爐/焚化爐

 

專責(專業)人員負責操作及管理
燃油或燃煤或其他燃料燃燒
不當的監測及應變設施/作業
設備維修時之廢水、廢油、廢棄物
 

壓力容器/反應器/加熱爐

 

專責(專業)人員負責操作及管理
不當的監測及應變設施/作業
反應或添加原料、產物有爆炸之虞者
設備停機、清洗、變換產品時相關作業所產生之廢水、廢棄物量及其處理

 

 

--鍋爐/焚化爐--

專責(專業)人員負責操作及管理

 

 

環保法規

 

 

 

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91.05.29)

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有餘裕並欲處理他廠廢棄物者,應取得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文件。

 

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92.06.20)

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應置專業技術人員種類、等級、人數及實施日期,如附表一

 

 

 

 

工安法規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85.02.14)

第九條:雇主對於鍋爐之操作管理,應設置專任操作人員,每人以操作一座為原則。但經勞動檢查機構認無礙管理維護及安全操作者,不在此限。

鍋爐操作人員應由經鍋爐操作人員訓練合格或鍋爐操作技能檢定合格者擔任。

同一作業場所或同一機組設置之鍋爐,其操作人員如有二人以上者,雇主應指定一人為主管,擔任指揮、監督鍋爐操作有關工作。

 


--鍋爐/焚化爐--

燃油或燃煤或其他燃料燃燒

 

 

環保法規

 

 

空氣污染防制法(107.08.01)參見條文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92.07.23)

 

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100.12.19)詳見公告

 

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96.11.21)參見條文

 

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109.07.08)參見條文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92.12.03)

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固定污染源定義範圍參見"各批次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有關其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規定參見本法規條文內容說明。

 

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92.02.19)

 

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98.01.05)參見條文

公私場所排放管道應設置便於各級主管機關檢查及鑑定其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安全採樣設施。

 

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94.03.16)

 


--鍋爐/焚化爐--

不當的監測及應變設施/作業

 

 

環保法規

 

 

固定污染源最佳可行控制技術(91.10.30)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得優先採用附表所列最佳可行控制技術,其空氣污染物排放應符合附表所列排放濃度、排放削減率、排放係數或其他規定。採用非附表所列最佳可行控制技術者,應向地方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提出其空氣污染物排放符合附表所列排放濃度、排放削減率、排放係數或其他規定之佐證資料。

 

 

 

 

工安法規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83.06.15)

參見第四章第二節"鍋爐及壓力容器"及第三節"高壓氣體設備及容器"。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87.06.30)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85.02.14)


--鍋爐/焚化爐--

設備維修時之廢水、廢油、廢棄物

 

 

環保法規

 

 

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101.10.17)參見條文

焚化廠焚化廢棄物後所產生之底灰,經篩分、破碎或篩選等前處理所製成之再利用物須經每五佰公噸進行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檢測一次,其溶出值符合標準者可作為無筋混凝土添加料、瀝青混凝土添加料、磚品添加料、道路工程級配料及掩埋場每日覆土替代材料等用途。

 

 

 

 

工安法規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83.06.15)

第二百九十三條:雇主為防止含有有害物之廢氣、廢液、殘渣等廢棄物危害勞工,應採取必要防護措施,排出廢棄之。

 


--壓力容器/反應器/加熱爐--

專責(專業)人員負責操作及管理

 

 

環保法規

 

 

部分感染性醫療廢棄物滅菌處理標準及相關規定(90.05.10)

準予滅菌中間處理之醫療廢棄物,如採高溫高壓滅菌者,則須符合本法對操作條件、處理功效之規定。

 

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91.05.29)

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有餘裕並欲處理他廠廢棄物者,應取得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文件。

 

 

 

 

工安法規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85.02.14)

第二十七條:雇主對於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操作管理,應設置專任操作人員,每人以操作一座為原則。但經勞動檢查機構認無礙管理維護及安全操作者,不在此限。

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由經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訓練合格或壓力容器操作技能檢定合格者擔任。

同一作業場所或同一機組設置之第一種壓力容器,其操作人員如有二人以上者,雇主應指定一人為主管,擔任指揮、監督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有關工作。

 


--壓力容器/反應器/加熱爐--

不當的監測及應變設施/作業

 

 

環保法規

 

 

部分感染性醫療廢棄物滅菌處理標準及相關規定(90.05.10)

準予滅菌中間處理之醫療廢棄物,如採高溫高壓滅菌者,則須符合本法對其記錄、檢測之規定。

 

 

 

工安法規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83.06.15)

參見第四章第二節"鍋爐及壓力容器"及第三節"高壓氣體設備及容器"。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87.06.30)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85.02.14)

 


--壓力容器/反應器/加熱爐--

反應或添加原料、產物有爆炸之虞者

 

 

工安法規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83.06.15)

第八章第二節"熔融高熱物等設備"

第一百八十條:雇主對於建築物中熔融高熱物之處理設備,為避免引起水蒸汽爆炸,該建築物應有地板面不積水及可以防止雨水由屋頂、牆壁、窗戶等滲入之構造。

第一百八十一條:雇主對於以水處理高熱礦渣或廢棄高熱礦渣之場所,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有良好之排水設備及其他足以防止水蒸汽爆炸之必要措施。

二、於廢棄高熱礦渣之場所,應加以標示高熱危險。

前項規定對於水碎處理作業,不適用之。

第一百八十二條:雇主使勞工從事將金屬碎屑或碎片投入金屬熔爐之作業時,為防止爆炸,應事前確定該金屬碎屑或碎片中未雜含水分、火藥類危險物或密閉容器等,始得作業。

第一百八十三條:雇主對於鼓風爐、鑄鐵爐或玻璃熔解爐或處置大量高熱物之作業場所,為防止該高熱物之飛散、溢出等引起之灼傷或其他危害,應採取適當之防範措施,並使作業勞工佩戴適當之防護具。

參見第八章第三節"危險物處置"及第四節"化學設備及其附屬設備"。

第二百八十五條:雇主對於熔礦爐、熔鐵爐、玻璃熔解爐、或其他高溫操作場所,為防止爆炸或高熱物飛出,除應有適當防護裝置及置備適當之防護具外,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第三百零四條:雇主對於室內作業場所設置有發散大量熱源之熔融爐、爐灶時,應將熱空氣直接排出室外,或採取隔離、屏障、換氣或其他防止勞工熱危害之適當措施。

 


--壓力容器/反應器/加熱爐--

設備維修時之廢水、廢油、廢棄物

 

 

工安法規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83.06.15)

第二百九十三條:雇主為防止含有有害物之廢氣、廢液、殘渣等廢棄物危害勞工,應採取必要防護措施,排出廢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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