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鑑別分類-設備運轉

 


 

貯存/儲藏

不合格品處理及棄置
病媒、衛生消毒作業
液化瓦斯、天然氣、VOCs、毒性物質等之槽體或管線洩漏
安全作業/監測不確實
貯存為廢棄物質者,其裝置是否會因安全作業/監測不確實、雨水、人員作業而進入環境

 

不合格品處理及棄置

 

 

環保法規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111.02.16)

第五條:有害事業廢棄物應與一般事業廢棄物分開貯存。
第六條: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依事業廢棄物主要成分特性分類貯存。
二、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廢棄物飛揚、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
三、貯存容器、設施應與所存放之廢棄物具有相容性,不具相容性之廢棄物應分別貯存。
四、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事業別、特定種類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及其數量與特性,公告其包裝標示、貯存期限及申請延長貯存期限申請方式。
(詳見條文內容)

 

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110.09.03)參見條文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置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且其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全部或部分採自行清除、處理(熱處理、焚化處理、掩埋處理,參見93.01.20公告之「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其「處理」之定義範圍。)者,其運作應符合本法規。

 

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種類(107.10.04)參見條文

相關19類事業廢棄物種類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其輸入、輸出、過境、轉口不受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須經主管機關之核准與同意之規範。

 

廢水泥預力電桿、不含油脂之廢電纜電線二項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設施得免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八條規定辦理(92.06.02)

即該所定義之廢棄物可露天貯放。

 

再生資源再使用管理辦法(92.06.25)

從事再使用再生資源達一定規模之再使用業者應向再使用場(廠)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92.06.25)

從事再生利用再生資源達一定規模之再生利用業者應向再生利用場(廠)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原子能法規

 

輻射污染鋼鐵材鑑定暫行規範(86.06.07)

適用於生產過程中鋼鐵原料、半成品、成品防止受輻射污染之規範。

 

鋼鐵業偵檢輻射污染作業要點(82.01.14)

適用於鋼鐵業者執行輻射偵檢作業,防止鋼鐵原料、半成品、成品在進貨至出貨過程中遭受輻射污染。

 


病媒、衛生消毒作業

 

 

環保法規

 

 

環境用藥標示準則(95.07.24)公告內容

環境用藥包括1.一般環境衛生用藥、特殊環境衛生用藥或環境衛生用藥原體。2.污染防治用藥3.一般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特殊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或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原體。其標示須符合本公告規範。

 

 

 

 

工安法規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83.06.15)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四項:如對勞工有感染疾病之虞時,應置備個人專用防護器具,或作預防感染疾病之措施。

第三百十六條: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地板、周圍牆壁、容器等有被生物病原體污染之虞者,應予適當消毒。

第三百十七條:雇主對於受有害物或具有惡臭物污染之場所,應予適當之清洗。

前項工作場所之地板及周圍牆壁,應採用排水良好之適當構造,或使用不浸透性材料塗布。

 


液化瓦斯、天然氣、VOCs、毒性物質

等之槽體或管線洩漏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102.01.03)

參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操作設施、設備元件等章節之相關條文(詳法規條文)。

 

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99.12.31)參見條文

 

加油設施設置真空輔助式油槍油氣回收設備補助辦法(91.07.24)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公告指定之物質(109.12.29)

事業以地下儲槽系統貯存如附表物質時,應設置防止污染地下水體之設施及監測設備,並經直轄市、縣()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申辦有關使用事宜。

 

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111.10.11)參見條文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事業貯存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時,應設置防止污染地下水體之設施及監測設備,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申辦有關使用事宜。本辦法規定監測設施之設置、監測、記錄、申報之方式。

 

地下儲槽系統土壤氣體監測標準作業程序(95.10.18)參見條文

 

地下儲槽系統地下水監測標準作業程序(95.10.18)參見條文

 

地下儲槽系統槽間監測標準作業程序(95.10.18)參見條文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109.01.13)參見條文

製造、使用、貯存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任一場所單一物質任一時刻運作總量達大量運作基準者,運作人應備有應變器材並應設置相關偵測及警報設備之規定。

 

毒性化學物質容器包裝運作場所設施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設置要點(89.02.02)

三、本要點所稱運作場所及設施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係指毒性化學物質製造、輸入、輸出、販賣、運送、使用、貯存、廢棄之場所及輸送管路或其他設施,包括貯槽及與運送相關之放置、裝卸場所。但進行化學反應之設施,不在此限。

十一、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廢棄除外)場所及設施標示,應包括下列事項,並以中文公告板摘要書寫,置於明顯易見處所:

(一)圖式:同本要點第四點(一)規定。 (二)中文內容:1.名稱。2.主要成分:所含毒性化學物質達管制濃度標準以上之成分,應以本署公告所定中文名稱標示,並加註「毒性化學物質」等字樣及所含毒性化學物質含量百分比(w/w或v/v)。 3.危害警告訊息:警告附表一所列各項危害特性之訊息,含毒理特性說明、避免吸入、食入或皮膚直接接觸之警語。4.     危害防範措施:防範附表一所列各項危害特性之措施,含中毒急救方法、污染防制措施及緊急處理方法、警報發布方法、防火或其他防災器材之使用規定、人員動員搶救之規定及對緊急應變所應採取之通知方式。

十二、運作毒性化學物質之導管、配管及其他輸送系統等設施,應於明顯處加標其毒性化學物質中文名稱,且於輸送管道附近任一位置均可明確辨識;必要時,得以掛牌替代。

十三、同一運作場所如運作一種以上毒性化學物質,得於同一公告板書寫各項標示內容,其「危害警告訊息」及「危害防範措施」中之各項目如有相同者,亦得合併。

十四、暫時放置海運、空運所裝卸不特定毒性化學物質之倉庫,運作場所得以「危險品(倉庫)」等字樣代替第十一點所訂之標示。

十五、僅供試驗、研究、教育用且運作量低於最低管制限量之毒性化學物質,應於運作場所各出入地點標示「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等字樣,免標示第十一點所定事項。

十六、運作毒性化學物質,應備物質安全資料表,內容依附表三規定,格式參考附表四,並依下列規定辦理:()製造、輸入者應製作物質安全資料表,其中緊急聯絡電話應為任一時刻均可聯絡並接受事故應變諮詢之電話。並應至少每三年更新一次物質安全資料表之內容。()販賣毒性化學物質者,應備物質安全資料表,隨貨送毒性化學物質買受人。()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應將物質安全資料表置於運作場所中易取得之處。

 

環境用藥貯存置放使用管理辦法(95.06.29)參見條文

適用對象為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病媒防治業及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使用特殊環境用藥者。

 

 

 

 

工安法規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89.12.27)

 

 

消防法規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88.10.20)

本辦法所稱公共危險物品,係指氧化性物質、易燃性固體、禁水性物質、易燃性液體、爆炸性物質、強酸性物質六類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物品。

本辦法所稱可燃性高壓氣體,係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氫氣、乙炔、乙烯、甲烷、乙烷、丙烷、丁烷、液化石油氣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氣體。

1.在常用溫度下,表壓力 (以下簡稱壓力) 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之壓縮氣體,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壓力可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之壓縮氣體。但不含壓縮乙炔氣。

2.在常用溫度下,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壓縮乙炔氣,或溫度在攝氏十五度時,壓力可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壓縮乙炔氣。

3.在常用溫度下,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液化氣體,或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時,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以下之液化氣體。

 

 

農業法規

 

 

農藥運輸倉儲管理辦法(62.02.19)

 


安全作業/監測不確實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公告指定之物質(109.12.29)

事業以地下儲槽系統貯存如附表物質時,應設置防止污染地下水體之設施及監測設備,並經直轄市、縣()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申辦有關使用事宜。

 

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111.10.11)參見條文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事業貯存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時,應設置防止污染地下水體之設施及監測設備,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申辦有關使用事宜。本辦法規定監測設施之設置、監測、記錄、申報之方式。

 

地下儲槽系統土壤氣體監測標準作業程序(95.10.18)參見條文

 

地下儲槽系統地下水監測標準作業程序(95.10.18)參見條文

 

地下儲槽系統槽間監測標準作業程序(95.10.18)參見條文

 

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標誌(96.05.11)詳見公告內容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109.01.13)參見條文

製造、使用、貯存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任一場所單一物質任一時刻運作總量達大量運作基準者,運作人應備有應變器材並應設置相關偵測及警報設備之規定。

 

 

 

 

工安法規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83.06.15)

參見第四章第三節"高壓氣體設備及容器"

第七章第三節"處置"-第一百五十八條: 雇主對於物料儲存,為防止因氣候變化或自然發火發生危險者,應採取與外界隔離及溫濕控制等適當措施。

參見第八章第三節"危險物處置"及第四節"化學設備及其附屬設備"。

第二百八十二條:雇主對於從事地面下或隧道工程等作業,有物體飛落、有害物中毒、或缺氧危害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帽,必要時應置備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防毒面具、防塵面具等防護器材。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87.06.30)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89.12.27)

 

消防法規

 

 

消防法(89.07.05) 

 

消防法法施行細則(88.12.08)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88.10.20)

本辦法所稱公共危險物品,係指氧化性物質、易燃性固體、禁水性物質、易燃性液體、爆炸性物質、強酸性物質六類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物品。

本辦法所稱可燃性高壓氣體,係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氫氣、乙炔、乙烯、甲烷、乙烷、丙烷、丁烷、液化石油氣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氣體。

1.在常用溫度下,表壓力 (以下簡稱壓力) 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之壓縮氣體,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壓力可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之壓縮氣體。但不含壓縮乙炔氣。

2.在常用溫度下,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壓縮乙炔氣,或溫度在攝氏十五度時,壓力可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壓縮乙炔氣。

3.在常用溫度下,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液化氣體,或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時,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以下之液化氣體。

 

 

 

農業法規

 

 

農藥運輸倉儲管理辦法(62.02.19) 

 


貯存為廢棄物質者,其裝置是否會因安全

作業/監測不確實而使污染物進入環境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輸送或貯存設備疏漏致污染水體者應採取之緊急應變措施內容與執行方法(91.11.25)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發生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輸送或貯存設備疏漏污染物或廢(污)水致污染水體者,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其措施內容與執行方法如下:

一、操作異常、設施故障或意外事故之抑止或排除;必要時應即啟用備份裝置。

二、限制或縮小污染影響範圍,或採取減輕危害之措施。

三、減少或停止服務作業量。

四、清除洩漏污染物質。

五、劃設安全與管制區域,避免影響其他人員或事物。

 

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設置,及室內貯油場之地上油品應設累計型水量計時機之認定,及對於室內貯油場地上油品貯存設施防溢堤是否免設置之規定。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111.02.16)詳見條文內容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104.02.24)參見條文

一般廢棄物之貯存、回收、清除、處理等過程應符合本辦法。

 

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標誌(96.05.11)詳見公告內容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104.01.09)參見條文、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100.02.09)參見內容

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可於廠(場)內進行相關程序自行再利用或再送往其他再利用機構,其申請許可須按本辦法之規定。

 

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110.09.03)參見條文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置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且其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全部或部分採自行清除、處理(熱處理、焚化處理、掩埋處理,參見93.01.20公告之「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其「處理」之定義範圍。)者,其運作應符合本法規。

 

 

 


如有相關問題者,歡迎與公司聯繫。

 

 

著作權、版權所有

綠訊環境事業有限公司

241新北市三重區中正北路118巷2號4樓

Tel:(02)29854221   Fax:(02)29855414

  jerry.greenfo@msa.hinet.net
回法規鑑別分類頁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