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臭氧層破壞物質有那些 | |||
企業/產業配合之減量方向 | |||
相關環境考量面 | |||
國際公約的要求 | |||
台灣的因應 | |||
臭氧層破洞趨增現象 資料來源:美國環保署引用NASA資料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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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維也納公約(1985)及蒙特婁議定書(1987及至1999多次修正案)規範,受管制臭氧層破壞物質(ODS, Ozone Depleting Substance),包括: 附件B:第一類(其他全鹵化氟氯碳化物)、第二類(四氯化碳)及第三類(1,1,1-三氯乙烷)物質 附件C:第一類(氟氯烴)、第二類(氟溴烴)及第三類(氯溴甲烷)物質 附件E:第一類(甲基溴)物質 (註:議定書附件D內容為附件A受管制物質之相關產品用途說明,並非另有受管制物質之表列) |
由於政府一開始即配合蒙特婁議定書管制時程,各類ODS物質之削減均符合議定書非第五條第一款國家之規範,目前需依時程規定逐部削減之ODS物質主要為氟氯烴(HCFC),因其以往乃做為氟氯碳化物之替代品,目前仍常見於一般冷媒使用、清洗或發泡製程。包括生產此類HCFC之工廠、運用HCFC物質作為冷氣空調之企業、具發泡製程之工廠、具溶劑清洗製程之工廠,均可配合相關減量措施以為因應,如: 尋求替代性冷媒(如氨冷媒或R-407c等替代品)。 尋求替代性發泡劑(需同時考量低ODP(Ozone-Depelting Potential)及低GWP(Global Warming Potential)值)。 以局部或全部水洗製程替代原溶濟清洗製程。 提昇發泡效率,降低發泡劑用量。 提昇清洗效率,降低溶劑用量。 強化維護保養機制,降低、防止HCFC物質輸送管線之洩漏。 記錄HCFC用途、用量,設定企業內之削減目標。 |
如果您所屬企業/組織有進行環境管理系統(ISO 14001),依產業特性亦可因應此一國際上管制臭氧層破壞物質(ODS)之潮流,鑑別出相關環境考量面,可能之環境考量範圍包括:貯存/儲藏、物質輸送、高溫高壓設備、攪拌混合設備、電鍍設備、通風/空調設施、廢水處理設施、廢氣處理設施等。 |
蒙特婁議定書(1987及至1999多次修正案)第二條規範之各類ODS控制措施(削減時程):(管制項目:生產量、消費量。數量計算:如說明) 附件B:第一類(其他全鹵化氟氯碳化物)、第二類(四氯化碳)及第三類(1,1,1-三氯乙烷)物質 附件C:第一類(氟氯烴)、第二類(氟溴烴)及第三類(氯溴甲烷)物質 附件E:第一類(甲基溴)物質 |
台灣因應方式包括: 設專責推動機構:「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下設「大氣保護及能源工作分組」。 積極參與各相關會議或國際經驗交流。 依非第五條第一款國家遵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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