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臭氧層破壞物質有那些
企業/產業配合之減量方向
相關環境考量面
國際公約的要求
台灣的因應
 

臭氧層破洞趨增現象

資料來源:美國環保署引用NASA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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臭氧層破壞物質(ODS)

依據維也納公約(1985)及蒙特婁議定書(1987及至1999多次修正案)規範,受管制臭氧層破壞物質(ODS, Ozone Depleting Substance),包括:

附件A第一類(氟氯碳化物)及第二類(海龍)物質

附件B第一類(其他全鹵化氟氯碳化物)、第二類(四氯化碳)及第三類(1,1,1-三氯乙烷)物質

附件C第一類(氟氯烴)、第二類(氟溴烴)及第三類(氯溴甲烷)物質

附件E第一類(甲基溴)物質

(:議定書附件D內容為附件A受管制物質之相關產品用途說明,並非另有受管制物質之表列)

企業/產業配合之減量方向

由於政府一開始即配合蒙特婁議定書管制時程,各類ODS物質之削減均符合議定書非第五條第一款國家之規範,目前需依時程規定逐部削減之ODS物質主要為氟氯烴(HCFC),因其以往乃做為氟氯碳化物之替代品,目前仍常見於一般冷媒使用、清洗或發泡製程。包括生產此類HCFC之工廠、運用HCFC物質作為冷氣空調之企業、具發泡製程之工廠、具溶劑清洗製程之工廠,均可配合相關減量措施以為因應,如:

尋求替代性冷媒(如氨冷媒或R-407c等替代品)。

尋求替代性發泡劑(需同時考量低ODP(Ozone-Depelting Potential)及低GWP(Global Warming Potential)值)。

以局部或全部水洗製程替代原溶濟清洗製程。

提昇發泡效率,降低發泡劑用量。

提昇清洗效率,降低溶劑用量。

強化維護保養機制,降低、防止HCFC物質輸送管線之洩漏。

記錄HCFC用途、用量,設定企業內之削減目標。

相關環境考量面

如果您所屬企業/組織有進行環境管理系統(ISO 14001),依產業特性亦可因應此一國際上管制臭氧層破壞物質(ODS)之潮流,鑑別出相關環境考量面,可能之環境考量範圍包括:貯存/儲藏物質輸送高溫高壓設備攪拌混合設備電鍍設備通風/空調設施廢水處理設施廢氣處理設施

國際公約的要求

蒙特婁議定書(1987及至1999多次修正案)第二條規範之各類ODS控制措施(削減時程):(管制項目:生產量、消費量。數量計算:如說明)

附件A第一類(氟氯碳化物)及第二類(海龍)物質

附件B第一類(其他全鹵化氟氯碳化物)、第二類(四氯化碳)及第三類(1,1,1-三氯乙烷)物質

附件C第一類(氟氯烴)、第二類(氟溴烴)及第三類(氯溴甲烷)物質

附件E第一類(甲基溴)物質

台灣的因應

台灣因應方式包括:

設專責推動機構:「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下設「大氣保護及能源工作分組」。

積極參與各相關會議或國際經驗交流。

依非第五條第一款國家遵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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