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管制臭氧層破壞物質有那些 | |
![]() |
企業/產業配合之減量方向 | ||
![]() |
相關環境考量面 | ||
![]() |
國際公約的要求 | ||
![]() |
台灣的因應 | ||
臭氧層破洞趨增現象 資料來源:美國環保署引用NASA資料圖 |
![]() |
![]() |
||
![]() |
>>國外資訊 | ![]() |
依據維也納公約(1985)及蒙特婁議定書(1987及至1999多次修正案)規範,受管制臭氧層破壞物質(ODS, Ozone Depleting Substance),包括: 附件B:第一類(其他全鹵化氟氯碳化物)、第二類(四氯化碳)及第三類(1,1,1-三氯乙烷)物質 附件C:第一類(氟氯烴)、第二類(氟溴烴)及第三類(氯溴甲烷)物質 附件E:第一類(甲基溴)物質 (註:議定書附件D內容為附件A受管制物質之相關產品用途說明,並非另有受管制物質之表列) |
由於政府一開始即配合蒙特婁議定書管制時程,各類ODS物質之削減均符合議定書非第五條第一款國家之規範,目前需依時程規定逐部削減之ODS物質主要為氟氯烴(HCFC),因其以往乃做為氟氯碳化物之替代品,目前仍常見於一般冷媒使用、清洗或發泡製程。包括生產此類HCFC之工廠、運用HCFC物質作為冷氣空調之企業、具發泡製程之工廠、具溶劑清洗製程之工廠,均可配合相關減量措施以為因應,如:
|
如果您所屬企業/組織有進行環境管理系統(ISO 14001),依產業特性亦可因應此一國際上管制臭氧層破壞物質(ODS)之潮流,鑑別出相關環境考量面,可能之環境考量範圍包括:貯存/儲藏、物質輸送、高溫高壓設備、攪拌混合設備、電鍍設備、通風/空調設施、廢水處理設施、廢氣處理設施等。 |
蒙特婁議定書(1987及至1999多次修正案)第二條規範之各類ODS控制措施(削減時程):(管制項目:生產量、消費量。數量計算:如說明) 附件B:第一類(其他全鹵化氟氯碳化物)、第二類(四氯化碳)及第三類(1,1,1-三氯乙烷)物質 附件C:第一類(氟氯烴)、第二類(氟溴烴)及第三類(氯溴甲烷)物質 附件E:第一類(甲基溴)物質 |
台灣因應方式包括:
|
|
|||||
![]() |
回首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