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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毒性化物依可能危害情形分為四類。第一類:於環境中不易分解者,第二類:對人體或生物具慢毒性危害者,第三類:對人體或生物具急毒性危害者,第四類:疑似對環境或人體具危害者。 由於運作毒性化物之相關逸散、洩漏或排放,即使為微量均可能對環境及人體具危害性, 貴企業組織運作毒性化物者,除考量其對環境之衝擊外,其減量措施應考量納入於所設定之環境管理目標、標的中並擬具相關環境管理方案,追蹤管理其成果。 |
運作過程流佈及釋放機會(如下圖示意) | |
運作毒性化物情況中,多係以毒性化物作為原料之一,而最終產品雖已不具原有對環境及人體健康之危害性,然而其製造過程中包括該毒性化物之運輸、貯存/放、人員取用/運送/輸送、於製造單元使用、廢水收集/處理、廢棄物收集/處理等程序,均會有因洩漏、逸散或隨廢水排放至環境之流佈與釋放機會,影響環境與人體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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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量機會 | |
上述運作各階段,可為降低毒性化物於環境釋放量之機會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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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他低危害或不具危害性之原料替代原使用之毒性化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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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作人員(包括廠內員工、運輸車輛之駕駛)之完善教育訓練,確認運作人員妥善運作毒性化物之能力與符合安全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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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可能自動化,降低須人員操作之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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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作各階段涉危害風險者,確實將該運作之毒性化物基本資料標示及正確操作程序標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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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輸送管線納入巡檢管理,做好相關設備之維護保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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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化物之混合、反應或電鍍等主要運作設備須有定期維修、確認安全之管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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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毒性化物經一次使用後尚可能回收者,儘量提昇其回收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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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作毒性化物如有廢氣產生者,提昇其廢氣處理系統之處理效率,降低所運作毒性化物之氣態釋放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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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作毒性化物如有進入廢水者,提昇其廢水處理系統之處理效率,降低所運作毒性化物進入環境水體之釋放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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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作毒性化物進入固態廢棄物者,確認其委外處理方式為無害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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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環境考量面 | |
貴企業/組織如有運作毒性化物者,可依不同運作過程(參見上圖)給予環境考量,配合
貴企業/組織之「釋放減量計畫」,規劃相關環境管理方案,相關環境考量參考如下:
運輸:物質輸送 貯存/放:貯存/儲藏 廢水收集/處理:廢水處理設施 廢氣處理設施:廢氣處理設施 排放氣體:周界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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