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鑑別分類-設備運轉

 


 

包裝設備

採自動化及半自動化者,可參考高噪音設備之說明

採半自動化及人工包裝者可參考攪拌混合設備之說明


產品具揮發性者,其程度、防止設施有無
各類機械故障所引起之報廢或待回收品、廢包裝材料及其處理方式

 

 

產品具揮發性者,

其程度、防止設施有無

 

 

工安法規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83.06.15)

第二百九十二條:雇主對於有害氣體、蒸氣、粉塵等作業場所,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工作場所內發生有害氣體、蒸氣、粉塵時,應視其性質,採取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整體換氣裝置或以其他方法導入新鮮空氣等適當措施,使其不超過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標準之規定。如勞工有發生中毒之虞時,應停止作業並採取緊急措施。

二、勞工暴露於有害氣體、蒸氣、粉塵等之作業時,其空氣中濃度超過八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或最高容許濃度者,應改善其作業方法、縮短工作時間或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三、有害物工作場所,應依有機溶劑、鉛、四烷基鉛、粉塵、特定化學物質等有害物危害預防法規之規定,設置通風設備,並使其有效運轉。

 


各類機械故障所引起之報廢或

待回收品、廢包裝材料及其處理方式

 

 

環保法規

 

 

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111.02.09)參見條文

一、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以下簡稱物品責任業者)範圍,如表一。
二、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之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以下簡稱容器責任業者)範圍,如表二。

 

廢包裝用發泡塑膠為不易清除、處理、含長期不易腐化之一般廢棄物 (90.03.13)

廢包裝用發泡塑膠應回收處理。

 

應回收、清除、處理之包裝用發泡塑膠種類、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及其開始回收、清除、處理之日期(92.03.12)

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包裝用發泡塑膠物品製造、輸入業者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廢包裝用發泡塑膠包括:包括發泡聚苯乙烯(EPS)、發泡聚乙烯(EPE)、發泡聚丙烯(EPP)、發泡乙烯聚合物(EPO)等作為緩衝材、保溫絕熱材之包裝。

 

限制產品過度包裝(94.07.01)

指定產品(1.糕餅禮盒:含糕餅之禮盒或複式禮盒2.化粧品禮盒:含化粧品之禮盒或複式禮盒3.酒禮盒:含酒之禮盒或複式禮盒4.加工食品禮盒:含加工食品之禮盒或複式禮盒5.電腦程式著作光碟)之製造者需符合本法規要求之產品包裝體積比值及包裝層數要求。

 

限制塑膠類托盤及包裝盒使用(100.12.23)參見條文

量販店及超級市場對於以下指定材質包裝容器: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PET)、聚苯乙烯(PS)、聚氯乙烯(PVC)、聚乙烯(PE)或聚丙烯(PP)等,應達到規定之年度減量目標。

 

 

 

工安法規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83.06.15)

第二百九十三條:雇主為防止含有有害物之廢氣、廢液、殘渣等廢棄物危害勞工,應採取必要防護措施,排出廢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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