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鑑別分類-人員作業

 


 

餐廳作業

油煙處理設施完善與否
廚餘、廢水、一般廢棄物產生數量及其處理方式
清潔作業

 

 

油煙處理設施完善與否

 

 

環保法規

 

 

空氣污染防制法(107.08.01)參見條文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92.07.23)

 
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110.08.24)參見條文

 

 


廚餘、廢水、一般廢棄物

產生數量及其處理方式

 

 

環保法規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104.02.24)參見條文

一般廢棄物之貯存、回收、清除、處理等過程應符合本辦法。

 

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111.02.09)參見條文

一、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以下簡稱物品責任業者)範圍,如表一。
二、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之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以下簡稱容器責任業者)範圍,如表二。

 

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95.06.09)

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參見條文內容

 

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95.06.09)

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參見條文內容

 

 


清潔作業

 

 

參見相關衛生消毒作業考量說明

 

 

 

工安法規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83.06.15)

第三百二十二條:雇主對於廚房及餐廳,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餐廳、廚房應隔離,並有充分之採光及照明,且易於清掃之構造。

二、餐廳面積,應以同時進餐之人數每人在一平方公尺以上為原則。

三、餐廳應設有供勞工使用之餐桌、座椅及其他設備。

四、應保持清潔,門窗應裝紗網,並採用以三槽式洗滌暨餐具消毒設備及保存設備為原則。

五、通風窗之面積不得少於總面積百分之十二。

六、應設穩妥有蓋之垃圾容器及適當排水設備。

七、應設有防止蒼蠅等害蟲、鼠類及家禽等侵入之設備。

八、廚房之地板應採用不滲透性材料,且為易於排水及清洗之構造。

九、污水及廢物應置於廚房外並妥予處理。

十、廚房應設機械排氣裝置以排除煙氣及熱。

十一、工作人員不得由患肺結核、肝炎、性病、化膿性皮膚病或傷寒帶菌者等具傳染性疾病者擔任。

十二、工作人員應穿著清潔工作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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