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鑑別分類-人員作業

 


 

衛生消毒作業

所有作業區域範圍內之髒亂死角
清潔消毒過程中清理之廢棄物、廢水、廢消毒藥品容器
藥品施用

 

 

所有作業區域範圍內之髒亂死角

 

 

工安法規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83.06.15)

第二百八十二條:雇主對於從事地面下或隧道工程等作業,有物體飛落、有害物中毒、或缺氧危害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帽,必要時應置備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防毒面具、防塵面具等防護器材。

第二百九十八條:雇主對於處理有害物、或勞工暴露於強烈噪音、振動、超音波及紅外線、紫外線、微波、雷射、射頻波等非游離輻射或因生物病原體污染等之有害作業場所,應去除該危害因素,採取使用代替物、改善作業方法或工程控制等有效之設施。

第三百十六條: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地板、周圍牆壁、容器等有被生物病原體污染之虞者,應予適當消毒。

第三百十七條:雇主對於受有害物或具有惡臭物污染之場所,應予適當之清洗。

前項工作場所之地板及周圍牆壁,應採用排水良好之適當構造,或使用不浸透性材料塗布。

 


清潔消毒過程中清理之

廢棄物、廢水、廢消毒藥品容器

 

 

環保法規

 

 

 

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111.02.09)參見條文

一、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以下簡稱物品責任業者)範圍,如表一。
二、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之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以下簡稱容器責任業者)範圍,如表二。

 

用於防制環境衛生病媒之微生物製劑為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107.10.17)

正面表列納管用於環境衛生處理病媒問題之蘇力菌、圓形芽孢桿菌、白殭菌、黑殭菌、沃爾巴克氏菌等為微生物製劑,該等藥品運作應受環境用藥管理法之規範。

 

 

 

 

工安法規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83.06.15)

第二百九十三條:雇主為防止含有有害物之廢氣、廢液、殘渣等廢棄物危害勞工,應採取必要防護措施,排出廢棄之。

 


藥品施用

 

 

環保法規

 

 

環境用藥管理法(105.12.07)參見條文

須注意所使用之污染防治用藥品是否為本法納管範圍(污染防治用藥納管及微生物製劑範圍自95.01.27本法修正公告起改為正面表列)。

 

環境用藥管理法施行細則(95.08.29)參見條文

須注意所使用之環境衛生用藥產品及使用是否符合本法規定(污染防治用藥納管及微生物製劑範圍自95.01.27本法修正公告起改為正面表列)。

 

環境用藥標示準則(95.07.24)公告內容

環境用藥包括1.一般環境衛生用藥、特殊環境衛生用藥或環境衛生用藥原體。2.污染防治用藥3.一般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特殊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或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原體。其標示須符合本公告規範。

 

原體屬不列管之環境用藥,不適用環境用藥管理法之規定(87.04.04)

 

用於防制環境衛生病媒之微生物製劑為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107.10.17)

正面表列納管用於環境衛生處理病媒問題之蘇力菌、圓形芽孢桿菌、白殭菌、黑殭菌、沃爾巴克氏菌等為微生物製劑,該等藥品運作應受環境用藥管理法之規範。。

 

核釋環境用藥管理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98.08.26)

為維護國民健康,當蚊香本體戴奧辛檢出限值逾20皮克 (pg I-TEQ/g)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該環境用藥許可證。

 

 

 

 

工安法規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83.06.15)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四項:如對勞工有感染疾病之虞時,應置備個人專用防護器具,或作預防感染疾病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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