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須經模式模擬證明不超過該區之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
(請另參考「空氣品質模式模擬規範」公告)
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既存之固定污染源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其污染物排放量,並依主管機關按空氣品質需求指定之目標與期限削減;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應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並取得足供抵換污染物增量之排放量。
上述所謂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公告標準如下:
一、新(增)設固定污染源其下列任一空氣污染物年排放量規模如下:
1.硫氧化物達六十公噸以上者。
2.氮氧化物達四十公噸以上者。
3.揮發性有機物達三十公噸以上者。
4.粒狀污染物達十五公噸以上者。
二、既存固定污染源因設備之更換或擴增、製程、原(物)料、燃料或產品之改變,致下列任一空氣污染物年排放量規模變更如下:
1.硫氧化物增加達六十公噸以上者。
2.氮氧化物增加達四十公噸以上者。
3.揮發性有機物增加達三十公噸以上者。
4.粒狀污染物增加達十五公噸以上者。
5.任一空氣污染物年排放增加量達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證記載之年排放量百分之二十以上者,且其下列任一空氣污染物年排放量規模如下:
(1)硫氧化物達二百五十公噸以上。
(2)氮氧化物達二百公噸以上。
(3)揮發性有機物達二百公噸以上。(4)粒狀污染物達二百公噸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