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鑑別分類-整體面

 


 

配合國際管制

 

 

環保法規

 

 

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與列管產品之輸出入國家或地區(98.09.10)如附件

 

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108.02.15)

蒙特婁議定書列管之破壞臭氧層化學物質禁止製造並管制輸出、輸入及販賣之相關申請規定。參見條文

 

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108.02.18)參見條文

對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附件C第一類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物質,為配合國際管制要求,相關使用廠商、進口廠商、製造廠商需配合主管機關之核配及申報要求。

 

「內含HCFC-22之7.1 kw以下窗型空調(含分離式)之產品與設備」禁止輸入(98.11.27)參見條文

依據: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第7條,並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溴化甲烷管理辦法(108.02.18)參見條文

溴化甲烷之製造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為之。溴化甲烷之輸入、輸出以蒙特婁議定書規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公告之國家或地區為限。進口廠商及使用者應於每年二月、八月底前,按當年度下半年與下年度上半年之各期需求量,共同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進口及使用許可。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107.03.31)參見條文

  

禁止輸入之事業廢棄物及一般廢棄物種類(103.12.05)參見條文

禁止輸入之事業廢棄物及一般廢棄物種類如下:
一、有害事業廢棄物,但屬下列情形者除外:
1.經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者。
2.不含油脂廢電線電纜。
3.非屬巴塞爾公約列管者,但混合五金廢料除外。
二、廢皮革削皮(不適於製造皮製品者)及廢皮革粉。
三、一般廢棄物中之生活垃圾及其焚化灰渣。

 

公告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列管品目(86.08.15)詳見附表

 

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種類(107.10.04)參見條文

相關15類事業廢棄物種類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其輸入、輸出、過境、轉口不受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須經主管機關之核准與同意之規範。

 

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96.12.17)參見條文

配合聯合國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The 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 Labelling of Chemicals,GHS)之推行,及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5030 Z1501化學品分類及標示規範。為降低事業單位因制度轉變之衝擊,給予事業單位足夠之準備期,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另定施行日期。

 

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105.01.05)參見條文

 

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101.12.25)如附表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104.07.01)參見條文

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降為中
華民國九十四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百分之五十以下。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施行細則(105.01.06)參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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