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批次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
批次 | 行業別 | 類別 | 適用對象 | 製 程 別 | 公告條件說明 | 備 註 |
一 | 各行業 | 第一類 |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同一公私場所所屬公用設施,具有左列程序之一者: 一、鍋爐發電程序 二、氣渦輪發電程序 三、引擎發電程序 四、鍋爐蒸氣產生程序 五、熱媒加熱程序 |
一、同一公私場所,設有下列燃燒設施之一者: (一)燃用生煤或石油焦之鍋爐。 (二)屬同一排放口之鍋爐、非交通用氣渦輪機 或非交通用引擎,其總設計或總實際輸入熱值一千萬仟卡/小時以上。 (三)屬同一排放口,總設計或總實際蒸氣蒸發量十三公噸/小時以上之鍋爐。 二、屬下列設施者,不在此限: (一)屬緊急備用之前述公用設施者。 (二)排氣量小於2500CC固定式內燃機。 (三)實驗室用之設備。 (四)手提式焊接設備。 (五)打樁機具。 (六)目測判煙訓練設備。 (七)消防訓練或火災。 |
應申請之設備:
鍋爐、非交通用氣渦輪機、非交通用引擎、煤或石油焦之碾碎研磨設施(如磨煤機)及粉粒狀物貯料倉(如煤粉貯倉或飛灰貯倉)等。 |
一 | 鋼鐵冶煉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一類 |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電弧爐煉鋼程序 | 同一公私場所,從事廢鐵、廢鋼或銑鐵冶煉,主要生產設備為電弧爐。 |
一、應申請之設備:電弧爐、加熱設施。 二、具有軋造程序者,應一併提出申請。 |
一 | 水泥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一類 |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水泥製造程序 | 同一公私場所,從事水泥燒製或研磨,主要生產設施為燒成設施(旋窯)或研磨設施(生料磨或水泥磨)。 | 應申請之設備:粉碎研磨設施(如衝碎機、碾碎機、生料磨、水泥磨、煤磨)、粉粒狀物貯倉(原料倉、生料倉、熟料倉、水泥倉)乾燥爐、燒成設施(旋窯)及冷卻設施等。 |
一 | 石油化工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一類 |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碳黑化學製造程序 | 使用碳氫化合物為原料,從事碳黑生產。 | 處理上述製程廢氣、廢液或廢棄物之焚化設施,應一併提出申請。 |
鄰苯二甲酐化學製造程序 | 使用苯或鄰二甲苯為原料,從事鄰苯二甲酐生產。 | |||||
對苯二甲酸化學製造程序 | 使用對二甲苯、甲苯或苯甲酸等為原料,從事對苯二甲酸生產。 | |||||
丙烯月青化學製造程序 | 使用丙烯、液氨及氧氣為原料,從事丙烯月青生產。 | |||||
環己酮化學製造程序 | 使用酚或環己烷等為原料,從事環己酮生產。 | |||||
醋酸乙烯化學製造程序 | 使用乙醛、醋酸酐或以醋酸、乙炔等為原料,從事醋酸乙烯生產。 | |||||
酮類化學製造程序 | 使用醇類、烯類或苯類等為原料,從事酮類生產。 | |||||
甲醛化學製造程序 | 使用甲醇為原料,從事甲醛生產。 | |||||
二氯乙烷化學製造程序 | 使用乙烯及氯氣為原料,從事二氯乙烷生產。 | |||||
乙酸乙酯化學製造程序 | 使用乙醇、醋酸或乙醛等為原料,從事乙酸乙酯生產。 | |||||
酉夫酸酯類化學製造程序 | 使用酉夫酸酐及醇類為原料,從事酉夫酸酯類生產。 | |||||
乙二醇化學製造程序 | 使用環氧乙烷為原料,從事乙二醇生產。 | |||||
環己烷化學製造程序 | 使用苯為原料,從事環己烷生產。 | |||||
合成乳膠化學製造程序 | 從事合成乳膠生產。 | |||||
乙苯化學製造程序 | 使用苯及乙烯為原料,從事乙苯生產。 | |||||
氯化膽鹼素化學製造程序 | 使用氯化三甲胺鹽及環氧乙烷為原料,從事氯化膽鹼素生產。 | |||||
對二乙苯化學製造程序 | 使用碳氫化合物為原料,從事對二乙苯生產。 | |||||
環氧乙烷化學製造程序 | 使用乙烯為原料,從事環氧乙烷生產。 | |||||
正丁烯化學製造程序 | 從事正丁烯生產。 | |||||
甲基丙烯酸酯類化學製造程序 | 從事甲基丙烯酸酯類生產。 | |||||
苯乙烯化學製造程序 | 使用苯及乙烯或乙苯為原料,從事苯乙烯單體生產。 | |||||
酚類化學製造程序 | 從事酚類生產(含酚、壬酚等)。 | |||||
己內醯胺化學製造程序 | 使用苯及甲苯或環己烷或環己酮為原料,從事己內醯胺生產。 | |||||
烷基苯化學製造程序 | 使用碳氫化合物為原料,從事烷基苯生產。 | |||||
甲醇化學製造程序 | 使用天然氣、甲烷、液化石油氣、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氫氣或合成氣等為原料,從事甲醇生產。 | |||||
乙醛化學製造程序 | 使用碳氫化合物為原料,從事乙醛生產。 | |||||
第二丁醇化學製造程序 | 使用正丁烯及水為原料,從事第二丁醇生產。 | |||||
異丙醇化學製造程序 | 使用丙烯或其他物質為原料,從事異丙醇生產。 | |||||
氯乙烯化學製造程序 | 使用氯氣及乙烯或乙烯、氯化氫及氧氣等為原料,從事氯乙烯單體生產。 | |||||
抗(臭)氧化劑或促進劑化學製造程序 | 從事抗(臭)氧化劑或促進劑生產。 | |||||
甲基第三丁基醚化學製造程序 | 使用異丁烯及甲醇為原料,從事甲基第三丁基醚生產。 | |||||
馬林酸酐化學製造程序 | 使用碳氫化合物為原料,從事馬林酸酐生產。 | |||||
正丁醇化學製造程序 | 使用丙烯及合成氣為原料,從事正丁醇生產。 | |||||
1,4丁二醇化學製造程序 | 從事1,4 丁二醇生產。 | |||||
丙烯酸化學製造程序 | 從事丙烯酸生產。 | |||||
丙烯酸酯類化學製造程序 | 從事丙烯酸酯類生產。 | |||||
合成橡膠化學製造程序 | 使用烯類或月青類等原料,使其聚合,從事合成橡膠之生產。 | |||||
聚苯乙烯化學製造程序 | 使用苯乙烯單體為原料,添加配合物行聚合反應,從事聚苯乙烯(含通用級、耐衝級、發泡級聚苯乙烯等)生產。 | |||||
聚乙烯化學製造程序 | 使用乙烯為原料,從事聚乙烯(含低密度、線型低密度、高密度聚乙烯等)生產。 | |||||
聚丙烯化學製造程序 | 使用丙烯為原料,從事聚丙烯生產。 | |||||
乙烯-丙烯共聚合物化學製造程序 | 使用乙烯及丙烯為原料,從事乙烯-丙烯共聚合物生產。 | |||||
聚氯乙烯化學製造程序 | 使用氯乙烯單體為原料,從事聚氯乙烯生產。 | |||||
丁二烯-苯乙烯-丙烯月青共聚合物(ABS)化學製造程序 | 使用丁二烯、苯乙烯及丙烯月青為原料,行聚合反應,從事丁二烯-苯乙烯-丙烯月青共聚合物(ABS)生產。 | |||||
苯乙烯-丙烯月青共聚合物(AS)化學製造程序 | 使用苯乙烯及丙烯月青為原料,行聚合反應,從事苯乙烯-丙烯月青共聚合物(AS)生產。 | |||||
氰化物化學製造程序 | 使用氰酸及金屬鹽類為原料,從事氰化物(如氰化鈉、氰化鉀等)生產。 | |||||
乙二胺四醋酸鹽(EDTA)化學製造程序 | 使用乙二胺、氫氧化鈉、氰化鈉、甲醛及水為原料,從事乙二胺四醋酸鹽生產。 | |||||
二 | 鋼鐵冶煉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一類 |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鐵初級熔煉/燒結程序 | 以礦石為原料,從事鐵礦初級熔煉,主要生產設備為燒結機者。 | |
鐵初級熔煉/熔礦程序 | 以燒結礦為原料,從事鐵礦初級熔煉,主要生產設備為高爐者。 | |||||
煉焦程序 | 以煤為原料,從事焦碳之煉製,主要生產設備為煉焦爐者。 | |||||
煉鋼程序 | 以鐵水為原料,從事鋼鐵冶煉,主要生產設備為轉爐者。 | |||||
鐵合金冶煉程序 | 從事鐵合金之冶煉,主要生產設備為電爐者。 | |||||
二 | 鋼鐵鑄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二類 |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灰鐵鑄造程序、鋼鐵鑄造程序 | 從事鋼鐵元件鑄造,且其所有熔爐(含熔解爐、熔鐵爐等)、電爐(含電弧爐、週波爐、誘導爐等),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為五百公斤/批或五百公斤/小時以上者。 | |
二 | 非鐵金屬基本工業、非鐵金屬製品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一類 |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非鐵金屬初級熔煉程序 | 以非鐵金屬礦或礦砂為原料,從事非鐵金屬初級熔煉者。 | |
第一類 |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非鐵金屬二級冶煉程序 | 以非鐵金屬為原料,從事鋼鐵以外各種金屬之冶煉,且其所有電爐、反射爐及熔解爐(含坩鍋爐)之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為五公噸/批以上者。 | |||
第二類 |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非鐵金屬二級冶煉程序 | 以非鐵金屬為原料,從事鋼鐵以外各種金屬之冶煉,且其所有電爐、反射爐及熔解爐(含坩鍋爐)之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為五百公斤/批以上,未滿五公噸/批者。 | |||
二 | 玻璃、玻璃製品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一類 |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玻璃、玻璃製品製造程序(含玻璃纖維、玻璃陶瓷及水玻璃製造程序) | 從事玻璃、玻璃製品、玻璃纖維、玻璃陶瓷及水玻璃之製造,且所有槽窯總設計產量或總實際產量為七十公噸/日以上者。 | |
第二類 |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玻璃、玻璃製品製造程序(含玻璃纖維、玻璃陶瓷及水玻璃製造程序) |
從事玻璃、玻璃製品、玻璃纖維、玻璃陶瓷及水玻璃之製造,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所有槽窯或其他熔融設備總設計產量或總實際產量為三十公噸/日以上,未滿七十公噸/日者。 二、所有槽窯或其他熔融設備總用油量為三公秉/日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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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各行業 | 第一類 |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廢棄物焚化程序(含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 | 同一公私場所,所有焚化爐總設計處理量或總實際處理量在二公噸/小時以上者。 | |
第二類 |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廢棄物焚化程序(含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 | 同一公私場所,所有焚化爐總設計處理量或總實際處理量為四百公斤/小時以上,未滿二公噸/小時者。 | |||
二 | 建築用陶土/黏土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二類 |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紅磚製造程序 | 從事紅磚之製造,主要生產設備為燒成窯者。 | |
陶土/黏土加工處理程序 | 從事陶土或黏土加工處理,主要生產設備為噴霧乾燥塔者。 | |||||
陶瓷製品(瓷磚)製造程序 | 從事瓷磚(含面磚、地磚、射出磚等)之製造,主要生產設施為燒成窯者。 | |||||
二 | 紙漿業及其他具有下列程序之行業 | 第一類 |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紙漿製造程序 | 以稻草、蔗渣、木片或樹皮等為原料,並以牛皮紙漿製造 (kraft pulp mills)法製漿者。 | 含有鋸木程序、回收鍋爐及石灰窯者,應一併申請。 |
二 | 汽車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一類 |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汽車表面塗裝程序 |
一、從事車輛製造及裝配之行業,且具有表面塗裝之作業者。 二、僅從事機車製造及裝配業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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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合成皮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一類 |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聚氨基甲酸酯(PU)合成皮製造程序 | 從事聚氨基甲酸酯(PU)合成皮之生產者。 |
一、 屬已公告第一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仍應依原規定期限內申請許可。 二、處理上述製程廢氣、廢液或廢棄物之焚化設施,應一併提出申請。 |
二 | 基本化學原料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一類 |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無機酸製造程序 | 從事硫酸、硝酸、鹽酸、磷酸、氫氟酸、氫氰酸或其他無機酸之生產者。 | |
氯氣(含液氯)製造程序 | 從事氯氣(含液氯)之生產者。 | |||||
氯酸鹽類製造程序 | 從事氯酸鹽類(如氯酸鈉、亞氯酸鈉、次氯酸鈉等)之生產者。 | |||||
氯化鈣製造程序 | 從事氯化鈣之生產者。 | |||||
氨(含液氨)製造程序 | 從事氨(含液氨)之生產者。 | |||||
二 | 塑膠、合成樹脂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一類 |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塑膠及合成樹脂製造程序 | 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丙烯酸樹脂、聚氟碳樹脂、聚醯胺樹脂、酸醇樹脂、聚酯樹脂、尿素甲醛樹脂、三聚氰胺樹脂、環氧樹脂、聚脲(PU)樹脂、壓克力樹脂、矽氧樹脂、離子交換樹脂、聚醋酸乙烯樹脂、聚丙烯醇樹脂、聚丁烯塑膠、聚丙二醇或其他塑膠、合成樹脂之生產者。 | |
二 | 人造纖維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一類 |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人造纖維製造程序(含合成纖維、半合成纖維、再生纖維化學製造程序) | 一、以化學合成方法,製造醋酸纖維、聚酯纖維、嫘縈纖維、硝化纖維、再生纖維、尼龍纖維、酪素纖維、硬化纖維、聚丙烯纖維、聚丙烯腈纖維、聚乙烯醇纖維或其他人造纖維之生產者。 | |
二、僅從事加熱熔化、押出、加壓、抽絲、延伸或切棉等相關物理加工製造程序者,不在此限。 | ||||||
二 | 石油化工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一類 |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有機酸製造程序(含有機酸及酸酐) | 從事甲酸、乙酸、己二酸、丁烯二酸、草酸、水楊酸、醋酸酐、丁烯二酸酐或其他有機酸、酸酐之生產者。 | 處理上述製程廢氣、廢液或廢棄物之焚化設施,應一併提出申請。 |
醚類製造程序 | 從事乙醚、乙二醇醚或其他醚類化合物之生產者。 | |||||
醇類製造程序 | 從事乙醇、丙醇、高級醇(五碳以上之單元醇)、多元醇(二元醇、三元醇、四元醇等)、不飽和醇或其他醇類之生產者。 | |||||
環氧丙烷製造程序 | 從事環氧丙烷之生產者。 | |||||
2,2-雙(4-羥酚基)丙烷製造程序 | 從事2,2-雙(4-羥酚基)丙烷之生產者。 | |||||
異丙苯製造程序 | 從事異丙苯之生產者。 | |||||
硝基苯製造程序 | 從事硝基苯之生產者。 | |||||
異二氰甲苯製造程序 | 從事異二氰甲苯之生產者。 | |||||
氯苯製造程序 | 從事氯苯之生產者。 | |||||
甲酸酯類製造程序 | 從事甲酸酯類之生產者。 | |||||
丁酸酯類製造程序 | 從事丁酸酯類之生產者。 | |||||
異氰酸酯類製造程序 | 從事異氰酸酯類之生產者。 | |||||
苯二甲酸酯類製造程序 | 從事苯二甲酸酯類生產者。 | |||||
氯化甲烷製造程序 | 從事氯化甲烷之生產者。 | |||||
二氯乙烯製造程序 | 從事二氯乙烯之生產者。 | |||||
氯丙烯製造程序 | 從事氯丙烯之生產者。 | |||||
四氯化碳製造程序 | 從事四氯化碳之生產者。 | |||||
環氧氯丙烷製造程序 | 從事環氧氯丙烷之生產者。 | |||||
乙月青精製程序 | 從事乙月青精製之生產者。 | |||||
苯胺製造程序 | 從事苯胺之生產者。 | |||||
己二酸胺製造程序 | 從事己二酸胺之生產者。 | |||||
過氧化氫製造程序 | 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過氧化氫之生產者。 | |||||
二 | 石油化工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一類 | 新設及變更固定污染源 | 醛類製造程序 | 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醛類化合物(如丙醛、丁醛、苯甲醛等)之生產者。 | |
酯類製造程序 | 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酯類化合物(如甲酸酯、乙酸酯、丁酸酯、異氰酸甲酯、對苯二甲酸酯等)之生產者。 | |||||
烷烴類製造程序 | 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烷烴類化合物(如乙烷、丙烷、丁烷、環氧丙烷、異戊烷等)生產者。 | |||||
烯烴類製造程序 | 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烯烴類化合物(如乙烯、丙烯、丁二烯等)之生產者。 | |||||
炔類製造程序 | 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炔類化合物(如乙炔、丙炔等)之生產者。 | |||||
芳香烴類製造程序 | 從事芳香烴類化合物(如甲苯、二甲苯、異丙苯、硝基苯、異二氰甲苯、氯苯等)之生產者。 | |||||
鹵化烴類製造程序 | 從事鹵化烴類化合物(如氯化甲烷、二氯乙烯、氯丙烯、四氯化碳、環氧氯丙烷、二溴甲烷、三氟三氯乙烷等)之生產者。 | |||||
其他石油化學基本原料或中間原料製造程序 | 從事其他石油化學基本原料或中間原料之生產者。 | |||||
二 | 石油煉製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一類 | 新設及變更固定污染源 | 石油焦煉製程序 | 以礦產原油或油頁岩等為原料,從事汽油、煤油、柴油、潤滑油、石蠟、石油醚、有機溶劑或其他石油品之提煉者。 | 處理公告製程之廢氣、廢液或廢棄物之焚化設施,應一併提出申請。 |
觸媒裂解程序 | ||||||
加氫裂解程序 | ||||||
硫磺回收處理程序 | ||||||
加氫脫硫處理程序 | ||||||
觸媒重組程序 | ||||||
真空蒸餾程序 | ||||||
潤滑油製造程序 | ||||||
原油常壓蒸餾程序 | ||||||
烷化程序 | ||||||
殘渣油氣化程序 | ||||||
氫氣製造程序 | ||||||
溶劑脫柏油程序 | ||||||
異戊烷分離程序 | ||||||
流體焦碳製造程序 | ||||||
輕油裂解程序 | ||||||
其他石油煉製程序 | ||||||
二 | 農藥及環境衛生用藥製品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一類 | 新設及變更固定污染源 | 農藥原體製造程序 |
一、從事農藥用殺菌劑、殺蟲劑、殺鼠劑、除草劑或其他農藥原體之生產者。 二、僅從事摻配或分裝作業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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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顏料、漆料、染料相關產品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一類 | 新設及變更固定污染源 | 顏料化學製造程序 | 從事各種有機染料、顏料、二氧化鈦顏料、天然樹脂漆、合成樹脂漆、烤漆、噴漆、底漆、特殊機能塗料、水性塗料、油性塗料或印刷油墨之生產者。 | |
漆料化學製造程序 | ||||||
染料製造程序 | ||||||
印刷油墨製造程序 | ||||||
二 | 皮革整製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二類 | 新設及變更固定污染源 | 皮革整製程序 | 從事天然皮革、獸類、禽類、爬蟲類毛皮之鞣製、硝製、染色或上漆之作業者。 | |
二 | 毛條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二類 | 新設及變更固定污染源 | 毛條製造程序 | 從事動物毛纖維處理、紗線紡製、布疋織造或其他毛紡織品之生產者。 | |
二 | 石灰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一類 | 新設及變更固定污染源 | 石灰製造程序 |
一、以石灰石、白雲石或大理石等含鈣礦石為原料,從事生石灰或熟石灰之生產者。 二、僅經粗碎、研磨或分級等物理程序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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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化學肥料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一類 | 新設及變更固定污染源 | 化學肥料製造程序 |
一、經由化學反應,製造各種氮肥、磷肥、鉀肥、複合肥料或其他肥料之生產者。 二、僅從事摻配或分裝作業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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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基本化學原料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一類 | 新設及變更固定污染源 | 鹼類化學製造程序 |
一、經由化學反應,從事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碳酸鉀、碳酸鈉、碳酸氫鈉或其他鹼類之生產者。 二、僅將原料溶於水中製造鹼液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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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活性碳工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一類 | 新設及變更固定污染源 | 活性碳製造程序 | 從事活性碳之生產者。 | |
二 | 瀝青拌合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二類 | 新設及變更固定污染源 | 瀝青拌合程序 | 從事瀝青拌合,且具有乾燥爐者。 | |
二 | 預拌混凝土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二類 | 新設及變更固定污染源 | 混凝土拌合程序 |
一、從事將水泥、混凝土粒料及摻料(如輸氣劑、飛灰、爐渣等),以水充分混合之作業者。 二、最大總設計拌合量在五十立方公尺/日以下,且使用簡易混凝土拌合設備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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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石綿工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二類 | 新設及變更固定污染源 | 石綿製品製造程序 | 從事石綿採礦或以石綿為主要原料,製造相關產品(如石綿瓦、隔熱磚、剎車來令片、離合器片、石綿絕緣製品、防火布等)者。 | |
二 | 印染整理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二類 | 新設及變更固定污染源 | 印染整理程序 | 以紗線、布疋、針織品或繩網等為原料,經漂白、染色、印花或定型等處理程序,從事印染整理之作業者。 | |
二 | 金屬製成品表面處理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二類 | 新設及變更固定污染源 | 金屬品加工程序 |
從事金屬製成品之加工程序,其資本額大於三萬元及廠房面積大於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 乾式噴磨(噴砂)處理程序,且其總設計或總實際研磨材料用量達三公噸/年以上。 二、 電鍍處理程序酸鹼液總設計或總實際用量達二十公噸/年以上,但僅從事鍍鎳處理作業者,不在此限。 三、 熱浸鋅程序。 四、 以有機溶劑或酸鹼液,從事表面清洗程序,且有機溶劑或酸鹼液總實際用量達二十公噸/年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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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食品工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二類 | 新設及變更固定污染源 | 食品製造/處理程序 |
從事食品製造或處理程序,其資本額大於三萬元及廠房面積大於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或屠宰場,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從事食品油炸作業程序者。 二、從事屠體脫毛、解剝及分肢(或切塊)等屠宰作業程序者。僅從事冷凍屠體切塊者,不在此限。 三、從事水產品加工處理程序者。僅從事冷凍產品加工、水產品清洗,或僅以半成品為原料進行鹽漬、調味及真空包裝者,不在此限。 四、從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製造、加工及分裝之生產者。僅從事加工或分裝者,不在此限。 五、以植物性油籽、豬脂或牛脂等為原料,經壓榨、萃取或精煉之製造程序,從事植物油或動物油生產,且設計產量達一百五十公秉/年以上者。僅從事人造奶油製造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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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電池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二類 | 新設及變更固定污染源 | 電池製造程序 |
一、各種電池製造程序中,具有粉碎、研磨或熱融加熱、裁切、組立等作業程序者。 二、僅從事光能電池或行動電話專用電池製造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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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二類 | 新設及變更固定污染源 | 半導體製造程序 |
一、從事晶片製造、晶圓製造、晶圓封(包)裝、積體電路或其他半導體之生產者。 二、上述積體電路晶片封(包)裝作業中若未涉及導線電鍍、浸錫、有機溶劑清洗或酸洗等步驟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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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極體製造程序 |
一、從事二極體之生產者。 二、僅從事後半段封膠加工之製造程序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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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晶體製造程序 | 從事電晶體之生產者。 | |||||
液晶顯示器製造程序 |
一、從事液晶顯示器之生產者。 二、僅從事壓接或貼合等物理加工作業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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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各行業 | 第一類 | 新設及變更固定污染源 | 各製程固定污染源 |
一、同一公私場所,所有固定污染源,其任一空氣污染物未經控制前之排放總量為五十公噸/年以上者。 二、已另行公告者不在此限。 |
上列固定污染源不含營建工程作業場所。 |
三 | 石油煉製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一類 | 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石油焦煉製程序 | 以礦產原油或油頁岩等為原料,從事汽油、煤油、柴油、潤滑油、石蠟、石油醚、有機溶劑或其他石油品之提煉者。 | 處理公告製程之廢氣、廢液或廢棄物之焚化設施,應一併提出申請。 |
觸媒裂解程序 | ||||||
加氫裂解程序 | ||||||
硫磺回收處理程序 | ||||||
加氫脫硫處理程序 | ||||||
觸媒重組程序 | ||||||
真空蒸餾程序 | ||||||
潤滑油製造程序 | ||||||
原油常壓蒸餾程序 | ||||||
烷化程序 | ||||||
殘渣油氣化程序 | ||||||
氫氣製造程序 | ||||||
溶劑脫柏油程序 | ||||||
異戊烷分離程序 | ||||||
流體焦碳製造程序 | ||||||
輕油裂解程序 | ||||||
其他石油煉製程序 | ||||||
三 | 化學肥料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一類 | 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化學肥料製造程序 |
一、經由化學反應,製造各種氮肥、磷肥、鉀肥、複合肥料或其他肥料之生產者。 二、僅從事摻配或分裝作業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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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二類 | 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半導體製造程序 |
一、從事晶片製造、晶圓製造、晶圓封(包)裝、積體電路或其他半導體之生產者。 二、上述積體電路晶片封(包)裝作業中若未涉及導線電鍍、浸錫、有機溶劑清洗或酸洗等步驟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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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極體製造程序 |
一、從事二極體之生產者。 二、僅從事後半段封膠加工之製造程序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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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晶體製造程序 | 從事電晶體之生產者。 | |||||
液晶顯示器製造程序 |
一、從事液晶顯示器之生產者。 二、僅從事壓接或貼合等物理加工作業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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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石油化工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一類 | 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醛類製造程序 | 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醛類化合物(如丙醛、丁醛、苯甲醛等)之生產者。 | 處理公告製程之廢氣、廢液或廢棄物之焚化設施,應一併提出申請。 |
酯類製造程序 | 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酯類化合物(如甲酸脂、乙酸脂、丁酸脂、異氰酸甲脂、對苯二甲酸脂等)之生產者。 | |||||
烷烴類製造程序 | 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烷烴類化合物(如乙烷、丙烷、丁烷、環氧丙烷、異戊烷等)之生產者。 | |||||
烯烴類製造程序 | 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烯烴類化合物(如乙烯、丙烯、丁二烯等)之生產者。 | |||||
炔類製造程序 | 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炔類化合物(如乙炔、丙炔等)之生產者。 | |||||
芳香烴類製造程序 | 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芳香烴類化合物(如甲苯、二甲苯、異丙苯、硝基苯、異二氰甲苯、氯苯等)之生產者。 | |||||
鹵化烴類製造程序 | 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鹵化烴類化合物(如氯化甲烷、二氯乙烯、氯丙烯、四氯化碳、環氧氯丙烷、二溴甲烷、三氟三氯乙烷等)之生產者。 | |||||
三 | 石灰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一類 | 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石灰製造程序 |
一、以石灰石、白雲石或大理石等含鈣礦石為原料,從事生石灰或熟石灰之生產者。 二、僅經粗碎、研磨或分級等物理程序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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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顏料、漆料、染料相關產品製造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一類 | 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顏料化學製造程序 |
從事各種有機染料、顏料、二氧化鈦顏料、天然樹脂漆、合成樹脂漆、烤漆、噴漆、底漆、特殊機能塗料、水性塗料、油性塗料或印刷油墨之生產,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顏料或染料化學製造程序,總實際產量為二百公噸/年以上者。 二、漆料或印刷油墨化學製造程序,總實際產量為一百公噸/年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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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料化學製造程序 | ||||||
染料製造程序 | ||||||
印刷油墨製造程序 | ||||||
三 | 活性碳工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一類 | 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活性碳製造程序 |
一、以石油焦碳、木屑、褐煤、炭、泥炭、木材、木炭、果殼、果核或其他含碳物質為原料,從事活性碳之生產者。 二、僅從事活性碳再生作業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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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瀝青拌合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二類 | 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瀝青拌合程序 | 從事瀝青拌合,且具有乾燥爐者。 | |
三 | 農藥及環境衛生用藥製品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一類 |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農藥及環境衛生用藥製造程序 |
一、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殺蟲劑、殺菌劑、殺鼠劑、除草劑或其他農藥、環境衛生用藥之生產者。 二、僅從事摻配或分裝作業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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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耐火材料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一類 |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耐火物製造程序 | 以金屬氧化物或矽石(如二氧化矽)為原料,從事耐高溫特殊性之保溫斷熱、定型及不定型耐火材料之生產者。 | |
三 | 輪胎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一類 |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輪胎製造程序 |
一、 以天然或合成橡膠為原料,從事輪胎之生產者。 二、僅從事再生輪胎作業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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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聚氯乙烯合成皮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一類 |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聚氯乙烯合成皮製造程序 | 以聚氯乙烯為原料,從事聚氯乙烯合成皮之生產,總設計或總實際產量為五百公噸/年或一百萬碼/年以上者。 | |
三 | 各行業 | 第二類 | 新設及變更固定污染源 | 鍋爐發電程序 |
一、同一公私場所,設有下列燃燒設施之一者: (一)屬同一排放口之鍋爐、非交通用氣渦輪機或非交通用引擎,其總設計或總實際輸入熱值三百八十五萬仟卡/小時以上,未滿一千萬仟卡/小時者。 (二)屬同一排放口之鍋爐、非交通用氣渦輪機或非交通用引擎,其總設計或總實際蒸氣蒸發量五公噸/小時以上,未滿十三公噸/小時者。 二、屬下列設施者,不在此限。 (一)屬緊急備用之前述公用設施者。 (二)排氣量小於2500CC固定式內燃機。 (三)實驗室用之設備。 (四)手提式焊接設備。 (五)打樁機具。 (六)目測判煙訓練設備。 (七)消防訓練或火災。 |
應申請之設備:鍋爐、非交通用氣渦輪機、非交通用引擎、煤或石油焦之碾碎研磨設施(如磨煤機)及粉粒狀物貯料倉(如煤粉貯倉或飛灰貯倉)。 |
氣渦輪發電程序 | ||||||
引擎發電程序 | ||||||
鍋爐蒸氣產生程序 | ||||||
熱媒加熱程序 | ||||||
四 | 清潔用品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一類 |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界面活性劑製造程序 |
一、 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各種界面活性劑(如陰離子界面活性劑、陽離子界面活性劑、非離子性界面活性劑及兩性界面活性劑等)、固態清潔劑、洗衣粉製造及其他相關清潔用品之生產者。 二、僅從事摻配或分裝作業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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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劑製造程序 | ||||||
洗衣粉製造程序 | ||||||
四 | 軋鋼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一類 |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金屬軋造程序 |
一、 以高溫(500℃以上)加熱後,經輥輪壓延成形之熱軋方式,從事各種型態金屬製品之生產者。 二、 以電熱加熱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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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鋼鐵熱處理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一類 |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金屬熱處理程序 |
一、 以滲碳或滲氮等方式,進行鋼材之處理,或藉控制溫度(如以燃料加熱、冷卻或均熱等)改變金屬物理性質之作業者。 二、以電熱加熱,且以氣冷或水冷之處理作業者,不在此限。 |
|
四 | 粉末冶金及表面處理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一類 |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粉末冶金程序 | 從事粉末混拌、燒結脫脂、結合劑混煉、蒸氣處理及溶劑洗淨之作業者。 | |
四 |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一類 |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印刷電路板製造程序 |
一、從事印刷電路板製造且具有黑氧化、電鍍、外層線路形成、防焊(綠)漆印刷或鍍(焊)錫等製造程序之一者。 二、僅從事裁切、鑽(鉆)孔加工或組裝作業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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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藥品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一類 |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製藥/一般製造程序 |
一、 以合成、抽取或醱酵等方式,從事人用或動物用原料藥、西藥、生物製劑或體外檢驗試劑等之製造者。 二、僅從事摻配或分裝作業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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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家用電器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業 | 第一類 |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電器表面塗裝製造程序 |
一、從事電器之製造,且具有表面塗裝作業者。 二、僅從事修理或裝配作業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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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飼料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二類 | 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飼料製造程序 |
一、 從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製造、加工分裝之生產,且其資本額大於三萬元及廠房面積大於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者。 二、 僅從事摻配或分裝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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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製粉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二類 |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磨粉製造程序 | 從事由稻、麥、豆、薯、玉米、花生、芝麻或高梁等為原料,製造麵粉、澱粉或粗粒粉等之生產,且其總設計或實際產量為七百五十公噸/年以上者。 | |
四 | 陶瓷器及其製品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二類 |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陶瓷製品製造程序 | 使用天然礦物(如長石、砂石或黏土等)與人造陶瓷為原料,成型後經高溫燒製為陶瓷設備製品之生產,且所有製品總設計或實際產量為一百公噸/年以上者。 | |
四 | 玻璃、玻璃製品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二類 |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玻璃、玻璃製品製造程序(含玻璃纖維、玻璃陶瓷及水玻璃製造程序) |
一、從事玻璃、玻璃製品、玻璃纖維、玻璃陶瓷及水玻璃之製造,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所有槽窯或其他熔融設備總設計產量或總實際產量為三十公噸/日以下。 (二)所有槽窯或其他熔融設備總用油量為三公秉/日以下。 二、以坩鍋爐作業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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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印刷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二類 |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凹版印刷作業程序 |
一、從事凹版印刷作業程序,且油墨總設計或總實際年用量為五公噸以上者。 二、僅使用水性油墨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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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乾洗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二類 |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乾洗作業程序 |
一、使用四氯乙烯有機溶劑,從事乾洗作業者。 二、使用石油系等有機溶劑,從事乾洗作業程序,且其資本額大於三萬元及廠房面積大於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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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預拌混凝土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二類 | 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混凝土拌合程序 |
一、將水泥、混凝土粒料及摻料(如輸氣劑、飛灰、爐渣等),以水充分混合之作業者。 二、總設計拌合量在五十立方公尺/日以下,且使用簡易混凝土拌合設備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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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電池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二類 | 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電池製造程序 |
一、各種電池製造程序中,具有粉碎、研磨或熱融加熱、裁切、組立等作業程序者。 二、僅從事光能電池或行動電話專用電池製造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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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石綿工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二類 | 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石綿製品製造程序 | 從事石綿採礦,或以石綿為原料,從事製造相關產品(如石綿瓦、隔熱磚、剎車來令片、離合器片、石綿絕緣製品、防火布等)之生產者。 | |
五 | 鋼鐵鑄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二類 |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灰鐵鑄造程序 | 從事鋼鐵元件鑄造程序,其所有熔爐(含熔解爐、熔鐵爐等)或電爐(含電弧爐、週波爐、誘導爐等)之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為五百公斤/批或五百公斤/小時以下,且其資本額大於三萬元及廠房面積大於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者。 | |
鋼鐵鑄造程序 | ||||||
五 | 非鐵金屬基本工業、非鐵金屬製品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二類 |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非鐵金屬二級冶煉程序 | 以非鐵金屬為原料,從事各種金屬(如鋁、銅、鉛、鋅、鎂等)之冶煉,其所有電爐、反射爐及熔解爐(含坩鍋爐)之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為五百公斤/批以下,且其資本額大於三萬元及廠房面積大於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者。 | |
非鐵金屬製品鑄造程序 | 以非鐵金屬為原料,從事各種金屬製品(如鋁、銅、鉛、鋅、鎂等)之熔解或鑄造,其所有電爐、反射爐及熔解爐(含坩鍋爐)之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為五百公斤/批或五百公斤/小時以上,且其資本額大於三萬元及廠房面積大於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者。 | |||||
五 | 電線、電纜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二類 |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電線、電纜製造程序 | 一、 以導電物質為材料,具有塗佈(或被覆樹脂)及烘乾之作業程序,從事絕緣或非絕緣電線(或電纜)製造者。 | |
二、僅從事伸(絞)線或以聚氯乙烯(或聚乙烯)塑膠為材料,加熱熔化後被覆於上述導體之作業者,不在此限。 | ||||||
五 | 基本化學工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二類 |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石膏製造程序 | 以生石灰為原料,經乳化、中和、結晶及鍛燒等程序,從事石膏之製造者。 | |
五 | 樹脂砂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二類 |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樹脂砂製造程序 | 以矽砂為原料,經熱拌或冷拌作業程序,從事樹脂砂之製造者。 | |
五 | 木製品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二類 |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合板製品製造程序 | 以原木為原料,經裁切、烘乾、加壓及膠合等製程,從事合板之製造者。 | |
五 | 味精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二類 |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味精製造程序 | 以尿素及糖蜜為原料,並以化學合成法或醱酵法,從事味精之製造者。 | |
五 |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二類 |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銅箔基層板製造程序 | 以合成樹脂、玻璃纖維及銅箔為原料,經浸泡、乾燥、組合或熱壓等程序,從事銅箔基層板之製造者。 | |
五 | 食用油脂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二類 | 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食用油脂製造程序 |
一、 以植物性油籽、豬脂或牛脂等為原料,經壓榨、萃取或精煉之製造程序,從事植物油或動物油生產,設計產量達一百五十公秉/年以上。 二、 僅從事人造奶油製造者,不在此限。 |
|
五 | 家具及裝設品表面塗裝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二類 | 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金屬或木製品家具塗裝程序 | 從事金屬或木製品家具(或裝設品)之表面塗裝作業,其有機溶劑總設計或實際用量為二十公噸/年以上,且其資本額大於三萬元及廠房面積大於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者。 | |
五 | 各行業 | 第二類 |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堆置場 |
一、同一公私場所,其地平面上粉粒狀物堆置場(如礦物、土石等)之總設計或實際堆置體積在三千立方公尺以上或堆置量在六萬公噸/年以上者。 二、屬室內儲放場所或位於營建工地內者不在此限。 |
|
五 | 各行業 | 第二類 | 新設、變更固定污染源 | 鍋爐發電程序 |
一、同一公私場所,設有左列燃燒設施之一者: (一)屬同一排放口之鍋爐、非交通用氣渦輪機或非交通用引擎,其總設計或總實際輸入熱值一百五十三萬仟卡/小時(含)以上,未滿三百八十五萬仟卡/小時者。 (二)屬同一排放口之鍋爐、非交通用氣渦輪機或非交通用引擎,其總設計或總實際蒸氣蒸發量二公噸/小時(含)以上,未滿五公噸/小時之鍋爐。 二、屬下列設施者,不在此限。 (一)屬緊急備用之前述公用設施者。 (二)排氣量小於2500CC固定式內燃機。 (三)實驗室用之設備。 (四)手提式焊接設備。 (五)打樁機具。 (六)目測判煙訓練設備。 (七)消防訓練或火災。 |
應申請之設備:鍋爐、非交通用氣渦輪機、非交通用引擎、煤或石油焦之碾碎研磨設施(如磨煤機)及粉粒狀物貯料倉(如煤粉貯倉或飛灰貯倉)。 |
氣渦輪發電程序 | ||||||
引擎發電程序 | ||||||
鍋爐蒸氣產生程序 | ||||||
熱媒加熱程序 | ||||||
第二類 | 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鍋爐發電程序 |
一、同一公私場所,設有左列燃燒設施之一者: (一)屬同一排放口之鍋爐、非交通用氣渦輪機或非交通用引擎,其總設計或總實際輸入熱值一百五十三萬仟卡/小時以上,未滿一千萬仟卡/小時者。 (二)屬同一排放口之鍋爐、非交通用氣渦輪機或非交通用引擎,其總設計或總實際蒸氣蒸發量二公噸/小時以上,未滿十三公噸/小時之鍋爐。 二、屬下列設施者,不在此限。 (一)屬緊急備用之前述公用設施者。 (二)排氣量小於2500CC固定式內燃機。 (三)實驗室用之設備。 (四)手提式焊接設備。 (五)打樁機具。 (六)目測判煙訓練設備。 (七)消防訓練或火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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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渦輪發電程序 | ||||||
引擎發電程序 | ||||||
鍋爐蒸氣產生程序 | ||||||
熱媒加熱程序 | ||||||
六 | 石材製品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二類 |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原石製造程序 |
一、 以原石為原料,經衝碎、切割、磨光或混合等程序,從事石材製品之製造者。 二、 切割或磨光等程序為濕式作業者,不在此限。 |
|
六 | 紙及紙製品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二類 |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紙製造程序 | 以紙漿為原料,經製紙並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質之塗佈劑,進行表面塗裝及乾燥等程序,從事加工紙類之製造者。 | |
六 | 被動電子元件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二類 |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電容器製造程序 | 以介電粉末或黏結劑等為原料,經混合、印電極製作、晶粒切割、燒結、端電極製作或燒附等程序,從事電容器之製造者。 | |
電阻製造程序 | 以碳酸鹽類或二氧化鈦等為原料,經混合、壓濾、造粒、成形、燒結、電極製作或燒附等程序,從事電阻之製造者。 | |||||
六 | 木製品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二類 |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木造品製造程序 | 以原木為原料,經裁切、烘乾、加壓、膠合、修邊或表面塗裝等製程,從事組合木材、塑化木製品或其他木製品之製造,且其資本額大於三萬元及廠房面積大於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者。 | |
六 | 化妝品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二類 |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化妝品製造程序 |
一、以香料、顏料、粉末原料或脂肪族有機化物等為原料,經溶解、分篩、混合、過濾或加壓成型等程序,從事粉劑、油劑、油膏等化妝品之製造者。 二、僅從事摻配或分裝作業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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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不織布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二類 |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不織布製造程序 | 以再生及合成纖維為原料,經膠合、熱融或紡黏等程序,從事不織布之製造者。 | |
六 | 食品工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二類 | 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食品製造/處理程序 |
從事食品製造或處理程序,其資本額大於三萬元及廠房面積大於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或屠宰場,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從事食品油炸作業程序者。 二、從事屠體脫毛、解剝及分肢(或切塊)等屠宰作業程序者。僅從事冷凍屠體切塊者,不在此限。 三、從事水產品加工之水產加工處理程序者。僅從事冷凍產品加工、水產品清洗,或僅以半成品為原料進行鹽漬、調味及真空包裝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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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原子炭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二類 |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原子炭製造程序 | 以木屑為原料,經乾燥、成型或裁切等過程,從事原子炭之製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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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酒類釀造配製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二類 |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醱酵╱酒類釀造程序 | 從事酒類之製造,其總設計產量或總實際產量為一百萬公升╱年以上者。 | |
六 | 塑膠製品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二類 |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塑膠皮、膠布製造程序 | 以廢塑膠、塑膠粉或塑膠粒為原料,從事塑膠皮或塑膠布之製造,且總設計產量或實際產量為一百公噸/年或一百萬碼/年以上者。 | |
射出成型程序 |
一、以廢塑膠或塑膠粒為原料,從事塑膠製品之製造,且總設計產量或實際產量為一千公噸/年以上者。 二、製程中未使用射出成型機具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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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石油化工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二類 |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胺類製造程序 | 以化合、分解、分餾、蒸發或萃取等方法,從事乙二胺、己二胺、己四基胺、三聚氰胺、環己胺或其他胺類化學製造者。 | |
六 | 瀝青屋頂覆蓋物製造程序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二類 |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瀝青屋頂覆蓋製造程序 | 以瀝青氈為原料,經浸泡、塗裝、噴灑或乾燥等程序,從事瀝青屋頂覆蓋物之製造者。 | |
六 | 各行業 | 第二類 |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表面塗裝程序 | 以金屬或非金屬品為原料,經表面塗裝或乾燥等程序,從事表面塗裝作業,其使用有機溶劑總設計或總實際用量為二十公噸/年以上,且其資本額大於三萬元及廠房面積大於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者。 | |
六 | 紡織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二類 | 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毛條製造程序 | 以原毛為原料,經選毛、去脂、清洗、梳理及併條等程序,從事毛條之製造者。 | |
六 | 皮革整製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二類 | 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皮革整理程序 | 從事各類動物皮或獸類毛皮之鞣製、硝製、染整、或上漆(或上臘)等製程之生產者。 | |
六 | 印染整理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二類 | 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印染整理程序 |
一、以紗線、布疋、針織品或繩網等為原料,經印花、漂白、染色或其他化學處理等程序,從事印染整理之作業者。 二、僅以電熱方式轉印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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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金屬製成品表面處理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二類 | 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金屬品加工程序 |
從事金屬製成品之加工程序,其資本額大於三萬元及廠房面積大於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乾式噴磨(噴砂)處理程序,且其總設計或總實際研磨材料用量達三公噸/年以上。 二、電鍍處理程序酸鹼液總設計或總實際用量達二十公噸/年以上,但僅從事鍍鎳處理作業者,不在此限。 三、熱浸鋅程序。 四、有機溶劑或酸鹼液,從事表面清洗程序,且有機溶劑或酸鹼液總實際用量達二十公噸/年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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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基本化學原料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一類 | 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鹼類化學製造程序 |
一、 經由化學反應,從事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碳酸鉀、碳酸鈉、碳酸氫鈉或其他鹼類之生產者。 二、 僅將原料溶於水中製造鹼液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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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乾洗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二類 |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乾洗作業程序 | 使用石油系有機溶劑,從事乾洗作業,且同一公私場所中所有乾洗機之乾洗衣物總容量達十八公斤以上,或其溶劑總設計或總實際使用量達一千公升/年以上者。 | |
七 |
接著劑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二類 |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接著劑製造程序 |
一、 以合成樹脂或橡膠為原料,經攪拌及反應器加熱等程序,生產尿素甲醛樹脂系、三聚氰胺樹脂系、酚醛樹脂系、二氯丁二烯橡膠(C.R.強力膠)系、聚醋酸乙烯(乳膠)系、聚乙烯—醋酸乙烯樹脂系、聚丙烯酸樹脂(壓克力樹脂)系、PU樹脂系、環氧樹脂系、熱熔膠、填縫膠、瞬間接著劑或其他接著劑者。 二、 僅從事水溶性接著劑製造者,不在此限。 |
|
七 | 橡膠製品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二類 |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橡膠製品製造程序 |
一、以天然或合成橡膠或廢橡膠為原料,經素練或混練、壓延、模製成型及硫化等加工程序,從事橡膠製品之製造者。 二、僅從事膠合、硫化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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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矽砂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二類 |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矽砂製造程序 |
一、以矽砂為原料,經篩選、磨洗及乾燥等程序,從事乾精砂之製造者。 二、僅從事洗砂作業程序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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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水泥製品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二類 |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水泥製品製造程序 |
一、 以水泥為主要原料,從事預鑄箱涵、預力電桿基樁、預力混凝土管、離心混凝土管、預鑄人孔、手孔、高壓混凝土磚、預鑄溝蓋板等或其他水泥製品製造者。 二、僅從事模製成型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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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印刷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二類 |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印刷作業程序 |
一、從事凹版以外之印刷作業程序,且油墨總設計或總實際年用量為五公噸以上者。 二、僅使用水性油墨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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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採礦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第二類 | 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 土石礦開採、運輸作業程序 | 凡以炸藥露天開炸方式,從事原料土石之採掘、壓碎及運輸等作業,其總設計或總實際產能八十萬公噸/年以上,或炸藥總設計或總實際申請量八十五公噸/年以上之土石礦業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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