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筒規格及位置

 

 

回收筒種類 總容積下限 標示 位置
廢容器

一、 量販店業:一千公升。

二、 超級市場業:二百公升。

三、 連鎖便利商店業、連鎖清潔及化妝品零售業、交通場站便利商店業、汽機車加油站包裝飲料販賣業:一百公升。

於回收筒明顯處清楚標示容器回收標誌及「資源回收」字樣。 營業場所(不包括停車場)或營業場所入口明顯可見處。若因營業場所面積狹小,得於不妨礙交通,未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款之情形下,設置一回收筒。
廢乾電池 三公升。 於回收筒明顯處清楚標示「電池回收」字樣。 服務櫃檯或營業場所入口處。
廢潤滑油容器 一百公升。 於回收筒明顯處清楚標示「機油瓶回收」字樣。  

 

 

 

上列說明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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