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點標示規格

 

 

一、

回收點標示至少包括相鄰不重疊之「回收標誌」、「本店回收項目」及「資源回收專線」三部分。

二、

「回收標誌」部分之回收標誌為正方形,邊長至少十二公分,圖樣如下:

三、

「本店回收項目」部分至少包括「本店回收」或「本站回收」文字,及應回收廢容器或廢乾電池項目文字(如廢容器、廢乾電池、廢潤滑油容器等),每字邊長至少一點五公分。

四、 「資源回收專線」部分為「環保局資源回收專線 □□□□□□□□(填寫門市所在地環保局資源回收聯絡電話)」或「環保署資源回收專線 0800-085717」文字,其中文字體及數字長邊每字邊長至少一公分。

 

 

 

上列說明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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