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八條第一項之事業(土地移轉時讓與人應提供土壤污染檢測資料之事業) |
項次 | 事業 | 定義 | 主要製程 | 檢測項目 | |
一 | 廠房、其他附屬設施所在之土地及空地面積達100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 | 皮革、毛皮整製業 | 從事皮革、毛皮之鞣製、硝製、染整、梳整、壓花、上漆、上蠟或以熟製皮革下腳為原料從事磨碎、壓製等之事業。 | 皮革、毛皮鞣製製程 | 鉻 |
塗飾或染色製程 | 鋅、鉻、鎘、鉛、銅、VOC | ||||
其他製程 | 鉻 | ||||
基本化學工業 | 以化合、分解、分餾、蒸發、萃取等物理或化學反應方法產製無機或有機基本化學原料之事業。但氧氣、氦氣、氬氣之空氣分離;高壓氣體罐裝;氫氣之純化及二氧化碳製造之事業除外。 | 基本化學工業製程 | VOC、SVOC、TPH、砷、鎘、鉻、銅、汞、鎳、鉛、鋅 | ||
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 | 從事以石油或天然氣產製石化基本原料及中間產品之事業。 | 石油化工原料製造 | VOC、SVOC、TPH、砷、鎘、鉻、銅、汞、鎳、鉛、鋅 | ||
人造纖維製造業 | 以化學合成方法製造高分子聚合纖維棉及絲或以纖維素再生製造纖維之事業。 | 人造纖維製造 | VOC、SVOC、TPH | ||
合成樹脂及塑膠製造業 | 從事高分子聚合物如合成樹脂、塑膠等化學合成製造之事業。 | 合成樹脂及塑膠製造 | 鎘、汞、鉻、鉛、鎳、鋅、銅、砷、SVOC、VOC、TPH | ||
合成橡膠製造業 | 從事化學合成方法製造合成橡膠或彈性物質之事業。 | 合成橡膠製造 | VOC、SVOC、TPH | ||
農藥及環境衛生用藥製造業 | 從事農業及環境衛生用藥原體及成品製造、加工調配、分裝之事業。 | 使用砷、有機砷為原料製造農藥及環境衛生用藥製程 | VOC、SVOC、農藥、砷 | ||
使用汞、有機汞為原料製造農藥及環境衛生用藥製程 | VOC、SVOC、農藥、汞 | ||||
使用銅為原料製造農藥及環境衛生用藥製程 | VOC、SVOC、農藥、銅 | ||||
其他製程 | VOC、SVOC、農藥 | ||||
石油煉製業 | 從事以礦產原油、頁岩、瀝青砂等,分餾提煉有機溶劑及瀝青,由煤及天然氣產製類似分餾物等之事業。 | 石油煉製製程 | 砷、鎘、鉻、銅、汞、鎳、鉛、鋅、VOC、SVOC、TPH | ||
塑膠皮、板、管材製造業 | 從事塑膠原料加工製造皮、板、管等基本材料之事業。 | 塑膠皮、板、管材製造 | VOC | ||
塑膠皮製品製造業 | 從事塑膠皮製品製造之事業。 | 塑膠皮製品製造製程 | VOC | ||
鋼鐵冶鍊業 | 從事礦砂之冶鍊以生產生鐵、合金鐵及直接還原鐵(如海綿鐵、熱鐵塊),或再以生鐵、直接還原鐵或廢鋼精鍊成碳素鋼、合金鋼等事業。 | 煉焦製程 | VOC、TPH | ||
煉鐵製程 | 鉛、鋅、TPH | ||||
轉爐煉鋼製程 | 鉛、鋅、TPH | ||||
電弧爐煉鋼製程 | 鋅、鉛、鎘、銅、鉻、鎳、TPH | ||||
金屬表面處理業 | 從事金屬及其製品之表面磨光、電鍍、鍍著、塗覆、噴焊、烤漆、噴漆、染色、壓花、發藍、上釉及其他化學處理、塑膠製品表面電鍍之事業。 | 使用有機溶劑之製程 | 鎘、鉻、銅、鎳、鉛、鋅、VOC | ||
化成、電鍍製程 | 鎘、鉻、銅、汞、鎳、鉛、鋅 | ||||
塗裝製程 | 鎘、鉻、銅、鉛、鋅、VOC | ||||
其他製程 | 鎘、鉻、銅、鉛、鋅 | ||||
半導體製造業 | 從事各種半導體製造之事業。 | 半導體製造製程 | 砷、鎘、鉻、銅、汞、鎳、鉛、鋅、VOC、SVOC | ||
印刷電路板製造業 | 從事印刷電路板製造之事業。 | 印刷電路板製造製程 | 鎳、銅、鉛、鉻、VOC | ||
電池製造業 | 從事電池製造之事業。 | 非汞電池製造 | 鎳、鎘、鉛、銅、鋅、VOC | ||
汞電池製造 | 鎳、鎘、鉛、銅、鋅、汞、VOC | ||||
二 | 電力供應業 | 從事火力發電(不包含天然氣發電)之事業。 | 燃煤機組發電製程 | 鉛、砷、汞、TPH、PCBs | |
燃油機組發電製程 | 鉛、TPH、PCBs | ||||
三 | 加油站業 | 從事汽油、柴油等零售之事業。 | 汽油、柴油銷售儲存 | 苯、甲苯、二甲苯、乙苯、TPH | |
四 | 廢棄物處理業 | 1.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處理機構及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至第五目規定設置廢棄物處理設施之機構。
2.中央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八條第三項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以上應回收廢棄物之處理業;但不包含處理非屬應回收農藥廢容器以外之廢容器處理業。 |
1.
各處理設施均屬之。
2. 但許可處理項目中僅含C-05、C-06(感染性事業廢棄物)、D-01(動植物性廢棄物)、D-02(廢塑膠)、D-03(廢橡膠)、D-04(廢玻璃、陶瓷、磚、瓦及黏土廢棄物)、D-05(土木及建築廢棄物)、D-06(廢紙)、D-07(廢木材)、D-08(廢纖維)、D-18(一般垃圾)項目者除外。 |
砷、汞、鎘、鉻、銅、鎳、鉛、鋅、VOC、SVOC | |
處理方法屬焚化處理或熱處理或許可處理項目含A-59~A-65(石油煉製業之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D-0903(非有害油泥)、D-1102(重油灰渣)、D-17(廢油)之處理設施 | TPH、戴奧辛 | ||||
許可處理項目為B-01(含鹵化有機物之第一、二、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廢棄物及其盛裝容器廢棄物)中屬於農藥成份之處理設施 | 農藥 | ||||
許可處理項目含C-0120(2,3,7,8-四氯戴奧辛)之處理設施 | 戴奧辛 | ||||
許可處理項目含C-08(多氯聯苯有害事業廢棄物)廢棄物及D-2401(濃度小於百萬分之五十多氯聯苯廢棄物(非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二規定之混合五金廢料)之處理設施 | PCBs | ||||
應回收廢機動車輛處理 | 銅、鎳、鉛、鋅 | ||||
應回收廢電子電器類處理 | 銅、鎳、鉛、鋅 | ||||
應回收廢資訊物品類處理 | 銅、鎳、鉛、鋅 | ||||
應回收廢輪胎類處理-熱裂解 | TPH | ||||
應回收潤滑油類處理 | TPH、鉛、鋅 | ||||
應回收鉛蓄電池類處理 | 鉛、鋅 | ||||
應回收農藥廢容器類處理 | VOC、SVOC、農藥、砷、汞、銅 | ||||
應回收廢日光燈類處理 | 汞 |
註1:表中VOC包括苯、甲苯、乙苯、二甲苯、四氯化碳、氯仿、1,2-二氯乙烷、1,2-二氯丙烷、順-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氯乙烯等13項;SVOC則包括1,2-二氯苯、1,3-二氯苯、3-3'-二氯聯苯胺、六氯苯、2,4,5-三氯酚、2,4,6-三氯酚、五氯酚等7項;農藥則包括阿特靈、可氯丹、二氯二苯基三氯乙烷(DDT)及其衍生物、地特靈、安特靈、飛佈達、毒殺芬、安殺番等8項;TPH表示總石油碳氫化合物;PCBs表示多氯聯苯。 註2:表中各指定公告事業若擁有貯存石油原油或液態石油製品(包括「石油製品認定基準」所列之汽油、柴油、輕油、航空燃油、煤油、燃料油等)之儲油設備者,則檢測項目至少應包括苯、甲苯、乙苯、二甲苯及TPH。 註3:附表之檢測項目,得依各指定公告事業實際運作時可能產生含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所規定之污染物項目,由土地移轉讓受雙方協議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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