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鑑別分類-人員作業

 


 

維護保養作業

汰換舊品、潤滑油脂、機油、切削油、作業廢棄物
具危害性者(毒性、易燃、易爆、放射線、感染及污染性等物質),其安全作業/監測不確實而對環境及人員之影響

 

 

汰換舊品、潤滑油脂、機油、

切削油、作業廢棄物

 

 

環保法規

 

 

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111.02.09)參見條文

一、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以下簡稱物品責任業者)範圍,如表一。
二、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之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以下簡稱容器責任業者)範圍,如表二。

 

 

 

 

工安法規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83.06.15)

第二百九十三條:雇主為防止含有有害物之廢氣、廢液、殘渣等廢棄物危害勞工,應採取必要防護措施,排出廢棄之。

 


具危害性者(毒性、易燃、易爆、放射線、

感染及污染性等物質),其安全作業/監測不確實而對環境及人員之影響

 

 

環保法規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109.01.13)參見條文

製造、使用、貯存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任一場所單一物質任一時刻運作總量達大量運作基準者,運作人應備有應變器材並應設置相關偵測及警報設備之規定。

 

毒性化學物質容器包裝運作場所設施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設置要點(89.02.02)

三、本要點所稱運作場所及設施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係指毒性化學物質製造、輸入、輸出、販賣、運送、使用、貯存、廢棄之場所及輸送管路或其他設施,包括貯槽及與運送相關之放置、裝卸場所。但進行化學反應之設施,不在此限。

十一、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廢棄除外)場所及設施標示,應包括下列事項,並以中文公告板摘要書寫,置於明顯易見處所:

(一)圖式:同本要點第四點(一)規定。 (二)中文內容:1.名稱。2.主要成分:所含毒性化學物質達管制濃度標準以上之成分,應以本署公告所定中文名稱標示,並加註「毒性化學物質」等字樣及所含毒性化學物質含量百分比(w/w或v/v)。 3.危害警告訊息:警告附表一所列各項危害特性之訊息,含毒理特性說明、避免吸入、食入或皮膚直接接觸之警語。4.     危害防範措施:防範附表一所列各項危害特性之措施,含中毒急救方法、污染防制措施及緊急處理方法、警報發布方法、防火或其他防災器材之使用規定、人員動員搶救之規定及對緊急應變所應採取之通知方式。

十二、運作毒性化學物質之導管、配管及其他輸送系統等設施,應於明顯處加標其毒性化學物質中文名稱,且於輸送管道附近任一位置均可明確辨識;必要時,得以掛牌替代。

十三、同一運作場所如運作一種以上毒性化學物質,得於同一公告板書寫各項標示內容,其「危害警告訊息」及「危害防範措施」中之各項目如有相同者,亦得合併。

十四、暫時放置海運、空運所裝卸不特定毒性化學物質之倉庫,運作場所得以「危險品(倉庫)」等字樣代替第十一點所訂之標示。

十五、僅供試驗、研究、教育用且運作量低於最低管制限量之毒性化學物質,應於運作場所各出入地點標示「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等字樣,免標示第十一點所定事項。

十六、運作毒性化學物質,應備物質安全資料表,內容依附表三規定,格式參考附表四,並依下列規定辦理:()製造、輸入者應製作物質安全資料表,其中緊急聯絡電話應為任一時刻均可聯絡並接受事故應變諮詢之電話。並應至少每三年更新一次物質安全資料表之內容。()販賣毒性化學物質者,應備物質安全資料表,隨貨送毒性化學物質買受人。()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應將物質安全資料表置於運作場所中易取得之處。

 

 

 

工安法規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83.06.15)

參見第八章第六節"乙炔熔接裝置及氣體集合熔接裝置"。

第二百八十二條:雇主對於從事地面下或隧道工程等作業,有物體飛落、有害物中毒、或缺氧危害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帽,必要時應置備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防毒面具、防塵面具等防護器材。

 

缺氧症預防規則(87.06.10)

參見本規則第二章各條文有關進行相關缺氧作業時,雇主應配備監測、防護設施/作業方式之規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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