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鑑別分類-人員作業

 


 

宿舍管理

生活廢水、生活垃圾產生數量及其處理方式
鄰近加工作業場所者,其可能產生之空氣污染、噪音

 

 

生活廢水、生活垃圾

產生數量及其處理方式

 

 

環保法規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建造、清理及管理規定(92.07.30)

建築物具污水處理設施者應依本法規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並進行相關清理及維護管理工作。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六十七條解釋令(97.01.14)參見條文

員工生活污水與事業廢水分別處理者,其污水依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方式辦理,並應設置放流口,員工人數達50人以上者,另應於放流口設置流量計。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104.02.24)參見條文

一般廢棄物之貯存、回收、清除、處理等過程應符合本辦法。

 

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111.02.09)參見條文

一、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以下簡稱物品責任業者)範圍,如表一。
二、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之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以下簡稱容器責任業者)範圍,如表二。

 

 


鄰近加工作業場所者,

其可能產生之空氣污染、噪音

 

 

環保法規

 

 

室內空氣品質建議值(102.04.09停止適用)

提供管理室內空氣品質之參考。詳建議內容

 

 

 

 

工安法規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83.06.15)

第二百九十八條:雇主對於處理有害物、或勞工暴露於強烈噪音、振動、超音波及紅外線、紫外線、微波、雷射、射頻波等非游離輻射或因生物病原體污染等之有害作業場所,應去除該危害因素,採取使用代替物、改善作業方法或工程控制等有效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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