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鑑別分類-人員作業

 


 

裝配作業

其過程中之廢品、不良品數量及其處理方式
使用溶劑裝配站,其VOCs影響
使用油脂之裝配站,其廢棄、洩漏、回收油脂及處理方式

 

 

其過程中之廢品、不良品數量

及其處理方式

 

 

環保法規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98.01.21)參見條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92.08.27)

第九條:事業於進行事業活動時,應循下列原則,以減少資源之消耗,抑制廢棄物之產生,及促進資源回收再利用。

一、選用清潔生產技術。

二、對於原料之使用,應採取減少廢棄物產生之必要措施。

三、原材料失去原效用後,應自行回收再利用,或供回收再利用,無法回收再利用者應負責妥善處理。

四、從事物品、容器之製造、販賣之事業,有責任提昇產品耐用年限,及落實修繕服務,以抑制該物品、容器成為廢棄物,並且應朝促使該產品利於回收再利用之方向進行產品之研發、設計,及標示材質種類。

第十條:國民有其責任義務依循減少資源之消耗,抑制廢棄物之產生,及促進資源回收再利用之原則,儘可能延長用品之使用期限,配合使用再生製品及分類回收再生資源,藉此抑制製品成為廢棄物,並適當回收循環利用製品及再生資源。

第十二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事業回收再利用再生資源。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得視產業發展狀況公告指定產品、營建工程、或事業別及其規模於研發、設計、製造、生產、銷售或工程施工等階段,應遵行經指定之下列事項:

一、使用易於分解、拆解或回收再利用之材質、規格或設計。

二、使用一定比例或數量之再生資源。

三、使用可重複填充之容器。

四、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公告指定之產品或營建工程、業別、材質、規格、一定比例或數量及其實施方式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111.02.09)參見條文

一、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以下簡稱物品責任業者)範圍,如表一。
二、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之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以下簡稱容器責任業者)範圍,如表二。

 

 

 

 

工安法規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83.06.15)

第二百九十三條:雇主為防止含有有害物之廢氣、廢液、殘渣等廢棄物危害勞工,應採取必要防護措施,排出廢棄之。

 

 

 

農業法規

 

 

農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92.11.14)

農業廢棄物適於再生利用者,其產生者、再生利用者之運作應符合本法規之規定。詳見條文內容

 

 


使用溶劑裝配站,其VOCs影響

 

 

工安法規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83.06.15)

第二百九十三條:雇主為防止含有有害物之廢氣、廢液、殘渣等廢棄物危害勞工,應採取必要防護措施,排出廢棄之。

 


使用油脂之裝配站,

其廢棄、洩漏、回收油脂及處理方式

 

 

工安法規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83.06.15)

第二百九十三條:雇主為防止含有有害物之廢氣、廢液、殘渣等廢棄物危害勞工,應採取必要防護措施,排出廢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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