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鑑別分類-設備運轉

 


 

.輻射設備

專責(專業)人員負責操作及管理
安全作業、監測儀器及應變設施

 

 

專責(專業)人員負責操作及管理

 

 

原子能法規

 

 

輻射防護人員設置要點(76.06.26)

持有、使用密封放射性物質之總活度超過二○居里而未滿一萬居里者,應至少設置初級輻射防護員乙名、若總活度超過一萬居里者,應至少設置中級輻射防護員乙名,若總活度超過十萬居里者,應至少設置高級輻射防護員乙名。

 

申請醫用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放射性物質及人員操作執照作業要點(84.07.08)

按醫師、牙醫師、技術師及技術士,分別須請領給:放射線診斷設備操作執照、放射線治療設備操作執照、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操作執照。

 

非醫用放射線從業人員操作執照申請要點(73.10.12)

非醫用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操作人員應請領執照(分為初級、中級、高級)

 


安全作業、監測儀器及應變設施

 

 

原子能法規

 

 

原子能法(60.12.24)

參見第六章"游離輻射之防護"相關條文說明。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89.11.27)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80.07.10)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89.12.27)

放射性物質之運送,應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核子事故防護行動指引(87.07.21)

公眾場所使用輻射示警標示注意事項(87.07.05)

 

游離輻射工作人員體格及健康檢查技術規範(8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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