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鑑別分類-整體環境

 


 

周界環境

部分管線、排水道可能之洩漏或維修過程時產生汰換舊品、作業廢棄物等之數量及其處置方式
作業活動中會產生感染、毒性及高噪音之臨近周界問題

 

 

部分管線、排水道可能之洩漏或維修過程時產生

汰換舊品、作業廢棄物等之數量及其處置方式

 

 

環保法規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104.11.24)參見條文、「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六十條第二項水質檢測方式補充規定(96.11.02)參見條文、「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解釋令(96.11.06)參見條文

第十一條:非屬第八條至第十條之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採取減少逕流廢水中濾出物及泥砂沖蝕量之措施;於作業環境內無植被或硬舖面而易為雨水沖蝕之地面或物料貯存場所四周,應設置堤、溝或牆等構造物之逕流廢水污染削減措施。依前項規定採取逕流廢水污染削減措施者,其逕流廢水得繞流排放。

 

禁止注入地下水體之有害健康物質種類、限值(107.12.22)

禁止注入地下水體之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限值如附表

 

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土壤或地面水體所含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107.12.25)參見條文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之有害健康物質種類。

 

 


 

作業活動中會產生感染、毒性

及高噪音之臨近周界問題

 

 

環保法規

 

 

 

陸上運輸系統噪音管制標準(102.09.11)參見條文

規範陸上運輸系統包括:高速公路、一般鐵路、高速鐵路、大眾捷運系統交通噪音管制標準。

 

 


 

 

 

工業法規

 

 

藥廠環境衛生距離(86.04.18)

*環境衛生用藥工廠除引火柱、毒性原料儲槽或存放場所與外界應保持二十公尺以上安全距離外,其製造或加工工作場所四週與外界之環境衛生距離得酌減為十公尺以上。

*必須實施優良藥品製造標準(GMP)之藥物製造工廠,其環境衛生距依GMP標準之規定。

*須經消毒滅菌之醫療器材製造工廠,其製造生產作業場所,應與外界應保持二十公尺以上之距離;相距工地之使用權,以屬於藥廠所有者為準。但工廠設於依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開發之工業區內者、作業場所清淨度達藥廠GMP二級區之標準者、僅須消毒滅菌醫療器材製造工廠其製造生產作業場所清淨度達藥廠GMP三級區之標準者,不在此限。

*無滅菌必要之醫療器材製造工廠暨原料藥製造工廠,不受二十公尺以上環境衛生距離之限制。

 


如有相關問題者,歡迎與公司聯繫。

 

 

著作權、版權所有

綠訊環境事業有限公司

241新北市三重區中正北路118巷2號4樓

Tel:(02)29854221   Fax:(02)29855414

  jerry.greenfo@msa.hinet.net
回法規鑑別分類頁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