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鑑別分類-整體環境

 


 

環境資源利用、開採、施工

直接藉由器械對環境進行利用、開採、施工,以獲取所須資源者,其過程中對於生態環境之影響
量監測儀器、措施及應變設施不當狀況而對環境及人員之影響

 

 

直接藉由器械對環境進行利用、開採、施工,

以獲取所須資源者,其過程中對於生態環境之影響

 

 

環保法規

 

 

環境影響評估法(92.01.08)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107.04.11)參見條文

 

環境影響評估環境監測報告書格式(86.05.2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開發行為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98.07.28)參見條文

為環境影響評估開發案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增量抵換方式。經環評委員會通同意,開發單位申請開發案之固定污染源位於二級或三級防制區,其新增排放量對污染源所在地之防制區或空氣品質同受影響之鄰近防制區有造成惡化之虞者,得採行之排放量抵換減量措施。抵換減量措施包括:(1)固定污染源採行具體防制設施之實際減量。(2)改善交通工具使用方式、收購舊車或其他方式自移動污染源減少之排放量。(3)洗掃街道減少之排放量。(4)其他經本署認可之排放量。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暨申請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審查作業要點(97.01.11)參見條文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暨申請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審查作業要點(96.03.15)

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為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設施使用,可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許可辦法(91.12.11)

公私場所從事海域工程不得排放油、廢()水於海洋。但其排放油、廢()水符合海洋放流水標準且無降低海域環境分類之虞,經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取得排放許可文件者,不在此限;其經許可者,應依許可內容排放。

 

土壤污染管制標準(100.01.31)參見條文

 

土壤污染監測標準(100.01.31)參見條文

 

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102.12.18)參見條文

 

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102.12.18)參見條文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八條第一項之事業(100.01.03)參考條文

土地移轉時讓與人應提供土壤污染檢測資料之事業。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第一項之事業(100.01.03)參考條文

設立、停業或歇業前應提供土壤污染檢測資料之事業。

 

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106.12.29)

附表所列足使水污染之行為,應禁止之。

 

九二一震災重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要點(89.03.15)

各級政府機關興建或經其核准興建受災戶臨時住宅、重建社區或重建災區交通、教育及其他公共工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五條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適用本要點。

 

陸上土石採取環境影響評估審議規範(89.09.14)

 

採礦業、土石採取業、土石加工業、水泥業、土石方堆(棄)置場及營建工地設置沉砂池之管理規定(98.10.08)

有關沉砂池應採不透水材質之規定,係適用於開挖面或堆置場所含有加工品或有影響地下水之虞者;如開挖面或堆置場所為天然物質且無影響地下水之虞者,不適用之。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110.10.18)

依空污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業者,於進行其營建施工過程中應符合本法規對於空氣污染防制之要求。參見條文

 

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99.07.16)參見條文

 

公有土地放領影響水源涵養國土保安及自然保育認定作業要點(87.04.15)

公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認定有影響水源涵養、國土保安或自然保育,不予放領:

1.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公告為生態保育區或自然保留區者。

2.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為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者。

3.依森林法公告為保安林者。

4.依水土保持法公告為特定水土保持區者。

5.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查定為加強保育地者。

6.位於水庫集水區範圍者。

7.依自來水法劃定為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者。

8.依水利法劃定為地下水管制區,且存有未封填之非法水井者。

9.依飲用水管理條例劃定為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者。

前項各款所公告或劃定之區域,其公告或劃定時間應為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之前。

 

飲用水管理條例(95.01.27)參見條文、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95.08.07)參見條文

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不得有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

前項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係指︰

一、非法砍伐林木或開墾土地。

二、工業區之開發或污染性工廠之設立。

三、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及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

四、傾倒、施放或棄置垃圾、灰渣、土石、污泥、糞尿、廢油、廢化學品、動物屍骸或其他足以污染水源水質之物品。

五、以營利為目的之飼養家畜、家禽。

六、新社區之開發。但原住民部落因人口自然增加形成之社區,不在此限。

七、高爾夫球場之興、修建或擴建。

八、土石採取及探礦、採礦。

九、規模及範圍達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鐵路、大眾捷運系統、港灣及機場之開發。

十、河道變更足以影響水質自淨能力,且未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

十一、道路及運動場地之開發,未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行為。

 

 

 

 

工安法規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87.06.30)

 

礦場勞工衛生設施標準(87.06.30)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87.06.10)

適用於林業及伐木業。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83.01.31)

適用於從事營造作業有關之事業。

 

 

消防法規

 

 

消防法(89.07.05)

 

消防法法施行細則(88.12.08)

 

 

 

農業法規

 

 

水土保持法(89.05.17)、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89.02.29)

下列地區之治理或經營、使用行為,應經調查規劃,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一、集水區之治理。

二、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

三、探礦、採礦、鑿井、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

四、修建鐵路、公路、其他道路或溝渠等。

五、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開發建築用地,或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挖整地。

六、防止海岸、湖泊及水庫沿岸或水道兩岸之侵蝕或崩塌。

七、沙漠、沙灘、沙丘地或風衝地帶之防風定砂及災害防護。

八、都市計畫範圍內保護區之治理。

九、其他因土地開發利用,為維護水土資源及其品質,或防治災害需實施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89.05.17)、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88.12.31)

在山坡地為下列經營或使用,其土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於其經營或使用範圍內,應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一、宜農、牧地之經營或使用。

二、宜林地之經營、使用或採伐。

三、水庫或道路之修建或、養護。

四、探礦、採礦、採取土石、堆積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

五、建築用地之開發。

六、公園、森林遊樂區、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之開發或經營。

七、墳墓用地之開發或經營。

八、廢棄物之處理。

九、其他山坡地之開發或利用。

 

森林法(89.11.15)、森林法施行細則(89.01.19)

公私事業經營竹、木林者適用。

 

保安林經營準則(89.01.31)

適用範圍包括:

一、水害防備保安林。二、防風保安林。三、潮害防備保安林。四、煙害防止保安林。五、水源涵養保安林。六、土砂捍止保安林。七、飛砂防止保安林。八、

墜石防止保安林。九、防雪保安林。十、 國防保安林。十一、衛生保健保安林。

十二、航行目標保安林。十三、漁業保安林。十四、風景保安林。十五、自然保育保安林。

 


 

量監測儀器、措施及應變設施

不當狀況而對環境及人員之影響

 

 

環保法規

 

 

環境影響評估環境監測報告書格式(86.05.26)

 

 

 

工安法規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83.06.15)

參見第八章第七節"爆破作業"、第九章第二節"物體飛落防止"。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87.06.30)

 

礦場勞工衛生設施標準(87.06.30)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87.06.10)

適用於林業及伐木業。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83.01.31)

適用於從事營造作業有關之事業。

 

 

 

消防法規

 

 

消防法(89.07.05)

 

消防法法施行細則(88.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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