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鑑別分類-整體面
(易致)空氣污染物質
環保法規
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109.03.23)參見條文
公私場所使用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者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國際環保公約管制之易致空氣污染物質(109.10.06)參見條文
含鉛量每公升O•O二六公克以上之汽油及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含鉛量每公升O•O一三公克以上之汽油,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燃料(88.08.26)
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內,機動車輛自公告日起不得使用含鉛量每公升○•○二六公克以上(不含0.026g/l)之汽油,自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不得使用含鉛量每公升○•○一三公克以上(不含0.013g/l)之汽油。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110.02.26)參見條文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管道標準值、周界標準值及換算係數如附表。
第一批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種類及排放限值(108.08.05)參見條文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種類,如附表一;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管道之排放限值,如附表二。
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六氟化硫及全氟化碳等溫室氣體為空氣污染物(101.05.09)參見條文
該等溫室氣體導致全球暖化效應及氣候變遷,間接衝擊、改變及妨害生活環境,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條第一款定義之空氣污染物。其排放應申請核發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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