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鑑別分類-整體面

 


 

管制區/防制區

 

 

環保法規

 

 

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109.12.29)

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如附表

 

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92.07.23)

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內,公私場所既存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記載之空氣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總數,達下列規模之一者(1.粒狀污染物達十五公噸以上、2.硫氧化物達六十公噸以上、3.氮氧化物達四十公噸以上、4.揮發性有機物達三十公噸以上),該公私場所應自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實施總量管制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準則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其全廠(場)及個別污染源之空氣污染物年排放量之認可。其相關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計算需符合本法規規定。

 

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104.06.30)參見條文

為達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目標,指定高屏地區為總量管制區。

 

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二批公告場所(106.01.11)

本批公告場所及其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之室內空氣污染物項目如附表

 

噪音管制區劃分原則(88.07.06)

 

風力發電機組為噪音管制區內所發出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設施(102.08.05)

風力發電機組設於噪音管制區之噪音標準應適用噪音管制標準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涉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河川之水污染管制區(100.05.25)參見條文

管制管圍:附表二

管制項目: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規定,在水污染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1.使用農藥或化學肥料,致有污染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之虞。

2.在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棄置垃圾、水肥、污泥、酸鹼廢液、建築廢料或其他污染物。

3.使用毒品、藥品或電流捕殺水生物。

4.在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飼養家禽、家畜。

5.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足使水污染之行為。

 

大竹溪水區及水體分類(102.07.10)參見條文

依據大竹溪之水資源最佳用途、涵容能力及水質現況等水體特性,訂定本水區內之水體分類。

 

大武溪水區及水體分類(102.08.02)參見條文

依據大武溪之水資源最佳用途、涵容能力及水質現況等水體特性,訂定本水區內之水體分類。

 

太麻里溪水區及水體分類(102.08.02)參見條文

依據大太麻里溪之水資源最佳用途、涵容能力及水質現況等水體特性,訂定本水區內之水體分類。

 

知本溪水區及水體分類(102.08.09)參見條文

依據知本溪之水資源最佳用途、涵容能力及水質現況等水體特性,訂定本水區內之水體分類。

 

金崙溪水區及水體分類(102.08.09)參見條文

依據金崙溪之水資源最佳用途、涵容能力及水質現況等水體特性,訂定本水區內之水體分類。

 

得子口溪水區及水體分類(102.12.27)參見條文

依據得子口溪之水資源最佳用途、涵容能力及水質現況等水體特性,訂定本水區內之水體分類。

 

南澳溪水區及水體分類(102.12.27)參見條文

依據南澳溪之水資源最佳用途、涵容能力及水質現況等水體特性,訂定本水區內之水體分類。

 

蘇澳溪水區及水體分類(103.01.03)參見條文

依據蘇澳溪之水資源最佳用途、涵容能力及水質現況等水體特性,訂定本水區內之水體分類。

 

磺溪水區及水體分類(103.02.11)參見條文

依據磺溪之水資源最佳用途、涵容能力及水質現況等水體特性,訂定本水區內之水體分類。

 

苗栗縣通霄溪水區及水體分類標準(105.12.29)參見條文

依據通霄溪之水資源最佳用途、涵容能力及水質現況等水體特性,訂定本水區內之水體分類。

 

新店溪青潭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為重要取水口以上集水區(10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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