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約)附件一締約方(附件一締約方)的第四次國家通訊應自2006年1月1日起提交。另外,第三條第2款規定每一附件一締約方應建立履行(議定書)承諾之可證實過程。第25/CP.8號決議,附件一締約方在2006年1月1日以前提出關予此種可證實過程的一份報告。(京都議定書)第七條第2 款規定,每一附件一所列締約方應在國家通訊中載列展現其符合(議定書)承諾的必要補充資訊。此類補充資訊應做為(議定書)生效後提交的第一次國家通訊的一部分。因(議定書)予2005年2月16日生效,這部分資訊應當列入第四次國家通訊。 | |
按照(議定書)第七條第4款,(京都議定書)附件B所列每一締約方(附件B締約方)應予2007年1月1日以前提交一份報告,以便計算其分配數量。由予提交本報告為為期16個月適應參與機制所須,預期許多附件B締約方將在2006 年中提交報告。此後,將在提交報告的一年期間之內對每份報告進行個別國家審查。 | |
在這些報告提交之後,對附件B締約方平行審查程序將予2006年和2007年進行。 | |